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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土地不能进行继承

作者:中原法治    时间:2016/1/12    浏览:788次

    【简要案情】
    1994年,村小组将村头一亩耕地发包给廖某,1999年廖某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3年,政府修建高速公路要征收该块土地,但同村的刘根某认为该块耕地原系其哥哥刘有某所有,其哥哥终生未娶妻生子,哥哥于1993年去世后,该块土地的承包权益应由其继承享有。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取得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律师评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即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当承包期内承包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如果承包户还在,承包地由户内的其它成员之一,如果承包户还在,承包地由户内的其它成员继续耕种,不发生继承的问题,但当承包户的家庭成员死亡,承包关系的承包方消亡,应由发包方收回耕种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因此,当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不产生继承问题。而当承包土地的家庭整体消亡时,承包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进行分配,不能允许继承。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县政府向承包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凭证。
    在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延包30年的情况下,在家庭联产承包(以户为单位)内部,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了,在此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此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去世了,此家庭最后一位成员的继承人能否要求继续土地承包经营权呢?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为什么法律在此处,只是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而没有规定一般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呢?
    律师认为,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在第一种情况下,户内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但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则此时不产生继承问题。因为此时该户内还有其他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至承包期满。
    在第二种情况下,户内的家庭成员全部去世时,能不能发生继承呢?能不能由最后一名去世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承经营至承包期满呢?不能。这主要是有两个原因:
    1、如果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话,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就成为了承包地的经营权人,有的是外村人,有的是城市人口,还有可能生活在国外。这样就势必造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受了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待遇,而侵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占有、使用、收益。在这一点上,与农村房屋的继承是不一样的。
    2、农村一般家庭承包土地,种作农作物有季节性和短周期性,不像林地的承包期长、收获周转期长的特点。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其死亡前将投资收回,终止承包合同不会损害其利益。而林地则不同,投入较大。
    律师认为,农村一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得继承的,该户外的其他继承人不享有该承包土地的继承权。此时,如果承包人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该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该承包土地。
    【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告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在土地的30年承包期内应允许其继承承包。被告则认为本案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家庭承包类型,原告哥哥已经去世,家庭类型已不存在,其家庭承包经营权不能被继承。
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被告方意见,近日一审判决驳回刘根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 继承   进行   不能   土地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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