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参保信息录入前受伤员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
作者:刘秀娥 时间:2020/2/18 浏览:752次
【简要案情】
岳某由吕梁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至山西某洗煤厂工作。吕梁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上午9时59分将岳某等20人工伤保险费用汇入吕梁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指定账户。2017年5月17日15时,岳某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吕梁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岳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劳动仲裁中,吕梁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出具《吕梁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职工岳某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说明》,说明岳某受伤时未参加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吕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情况说明为依据裁决由吕梁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岳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伙食补助费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吕梁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不服,向吕梁市离石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吕梁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辩称:原告缴纳费用后,参保缴费信息2017年5月18日零时自动录入全市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关系生效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岳某发生工伤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我中心无义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仅对新发生的费用负有支付义务。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其宗旨表明,工伤保险具有既要对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和患职业病给予保障,又要分担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和患职业病风险负担的双面功能。本案中,吕梁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已在工伤事故发生前行使了缴纳工伤保险缴费义务,就应享有缴纳保险后获得权益的权利。
法院判决:由吕梁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支付岳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
一审宣判后,吕梁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未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官提示】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用人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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