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一房二卖逾期不能办理产权双倍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吴勇 时间:2020/5/19 浏览:569次
卖房人一房二卖、逾期不能办理产权,法院判决卖房人双倍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31日,张某与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宋某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某商铺,房屋总价为38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同时约定,如因宋某某责任,张某未能在其全款付清房款后180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终止合同,宋某某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张某已支付全部房款并承担违约金。张某依约支付完毕全部房款及过户费用、公证费(共计38万余元)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即张某某全额付清房款后的180个工作日内),张某多次催告宋某某,要求其履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义务,但出卖人宋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产权办理义务,故,购房人张某将出卖人宋某某诉诸武侯区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
本律师依法接受张某委托,查看相关购房材料及听取购房人张某如实陈述后。
初步确定房屋出售人宋某某构成违约。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本律师依法到房管部门调取涉案房屋的相关重要存档信息,得知作为卖方的宋某某在与购房人张某某签订房屋与买卖合同后,又与孔某某签订《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本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卖方宋某某的行为属于一房二卖,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购房人张某的合法物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买方可以主张解除双方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卖方宋某某双倍返还买方张某的购房款。
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律师与房管部门及人民法院的多次调查和核实,房管部门依法出具相关材料后,得知涉案房屋从2013年9月至今一直处于房屋产权的审核状态,具体什么原因导致产权不能办理,据房管部门推测,应当属于卖方所提供的手续不完善,与买方张某无关。庭审中,卖方(被告)多次辩称的产权不能办理是因为孔某某不能回国履行协助义务所致,卖方不存在违约,最终,人民法院根据本律师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房管部门的核实情况以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驳回了卖方(被告)的抗辩理由,判决:卖房人向购房人张某双倍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公证费、过户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最后使得买房人张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根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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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卖房人一房二卖逾期不能办理产权双倍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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