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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工程巨款 到底支付给谁

作者:.    时间:2020/5/25    浏览:608次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17日,柳州市雅某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与“中建五局第一建筑安装玉某公司”(以下简称“玉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玉某公司”承建雅某公司位于柳州市新兴工业园利业路1号第一、二车间工程,作为“玉某公司”的代表“姚广林”在合同书上签字。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围墙、配电房、卫生间等零星工程,在零星工程的施工资料上有黄某的签字,工程于2010年3月12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因对工程结算产生争议,“玉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约201万元及违约金8.6万元。

  【法院审判】

  在诉讼过程中,“玉某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定总造价约为280万元,其中围墙、配电房、卫生间等零星工程造价约为9万元。同时,雅某公司申请对“玉某公司”承建该工程所使用的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及各签证单等所使用的公章与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公章进行比对,鉴定结论认定“玉某公司”所使用的印章与中建五局第一建筑安装玉某公司备案印章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

  一审法院认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及“玉某公司”在提供的有中建五局第一建筑安装玉某公司所盖印章与该公司样本印章不符,本案诉争工程并非中建五局第一建筑安装玉某公司的行为,“玉某公司”不是适格原告,裁定驳回了“玉某公司”的起诉。

  “玉某公司”索要工程款失败后,“玉某公司”代理人黄某以实际施工人名义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工程款。

  2013年8月13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本案涉及的“玉某公司”与雅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不是中建五局第一建筑安装玉某公司的行为。虽然雅某公司第一、二车间及零星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雅某公司又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玉某公司”,所有的施工资料上也加盖有“玉某公司”的印章,双方是直接发生关系的,只有围墙、配电房、卫生间等零星工程的施工资料有原告的签名,即使“玉某公司”不存在,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此,一审法院仅支持了余下的零星工程款约4万元,驳回了其它的全部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索要工程款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分析】

  教训是极其深刻,实际施工人出钱出力,不仅无法取得利润,甚至连垫资款也无法要回,真所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姚广林”与“玉某公司”相互勾结,在拿到雅某公司的工程项目,又领取30万元工程进度款后,“姚广林”私下将工程转包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又缺乏基本法律常识,未与雅某公司重新签订施工协议,不核实“玉某公司”的真伪,更未保留实际施工人的相关证据,只知道继续垫资履行原施工合同的义务。更值得一提的是,“玉某公司”起诉后,经过多轮鉴定后发现“玉某公司”是虚假公司,再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可能早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笔者是雅某公司的代理人,深知雅某公司不是不想支付工程款,而是不知道支付给谁,参与项目施工超过20名工人,在施工资料上有姓名的也不下10人,这些工人都是临时性找来,相互之间也不认识,无法出庭作证,到底谁是实际施工人,已经成为本案无法查清的事实。本案显然是有人伪造了一整套“玉某公司”资料,利用这些资料到银行开设了帐户,用虚假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同时提供给别人挂靠承接工程,抽取管理费,造假者利用建筑行业的一些乱象,收取实际施工人巨额的管理费用,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一旦产生纠纷逃之夭夭。

  百万巨款,如何追索?本案已经历三次诉讼,诉讼时间及经济已经极其高昂,且均已败诉而告终。笔者认为,实际施工人能否考虑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伪造公文证件者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介入后很可能会查清到底谁是实际施工人,再以刑事材料为依据,再向造假者或者建设单位索赔。

  在建筑领域,工程挂靠垫资施工极为常见,这个案例,给垫资施工人敲响了警钟,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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