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免责条款,为何无效?
作者:罗 成 漆华一 时间:2020/6/17 浏览:562次
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格式合同里有免责条款,白纸黑字,你无权让我赔偿!格式合同里的免责条款一定能免责吗?那可未必!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租赁服务,签约……
【简要案情】
2017年11月,出于夜间防盗需要庆华手机店找到专门从事安防服务的夜盾公司,洽谈联网报警系统租赁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夜盾公司提供的《租赁服务合同》,约定夜盾公司以租赁的形式为夜盾公司提供报警系统服务,庆华手机店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
发生盗窃,免赔?2018年10月的一天早上,庆华手机店员工像往常一样开门营业,却发现店内一片狼藉,存放手机全部被盗。店内报警系统在盗窃过程中并未发生作用,庆华手机店要求夜盾公司为此赔偿损失。夜盾公司以《租赁服务合同》存在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免责条款无效经多次协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为此,庆华手机店提起诉讼,请求夜盾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联网报警租赁服务合同》系夜盾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因其未能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故该条款无效,夜盾公司不能据此免除责任。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结合本案】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联网报警租赁服务合同》是被告夜盾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并根据合同相对方的要求履行说明义务,但夜盾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免责条款无效,被告夜盾公司应对原告庆华手机店被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格式合同在生活中广泛应用,在采用格式合同缔约时,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不应逃避自身责任,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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