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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家中遇害,物业公司该赔偿吗?

作者:谢长江 王秀丽    时间:2020/6/16    浏览:698次

  【简要案情】

  众所周知,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职责。但是,这种安全管理职责的范围该如何界定?哪些情形下,业主可以请求物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感情纠纷激化2013年,经人介绍,中年离异的李梅与同为离异人士的张勇相识,此后不久,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关系持续了4年,直至2017年11月双方的感情出现裂痕,李梅向张勇提出分手,张勇却不同意。放火酿成惨剧面对张勇的死缠烂打,李梅并未回心转意。为此,张勇多次威胁李梅:如果李梅执意分手,他就与李梅鱼死网破。李梅对此并未在意。恼羞成怒的张勇决定施以报复,悲惨的一幕发生了:11月末的一天,张勇带着汽油和斧头来到李梅家。进门后,直接将汽油泼洒在李梅身上和家中,点燃汽油。在熊熊大火中,李梅当场被烧身亡,家中焚毁严重。张勇随后拿出早已备好的斧头砍向自己头部,试图了结自己的生命,但自杀未遂。

  【法院判决】

  物业被判无责张勇后被警方抓获归案,经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其后,李梅之子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无需担责,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就对业主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业主居住的房屋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通常而言,物业公司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范围限于小区共有部分,如果业主所受损失与共有部分安保过错相关,物业公司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中,张勇作案时用黑色塑料口袋包裹油桶和斧头,且持有李梅给的小区门禁卡和房门钥匙,可以自由出入小区,拥有业主正常通行的外部特征,物业公司发现犯罪迹象较为困难,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安保工作不存在过错。

  此外,李梅死亡事件并非发生在小区的公共区域,而是发生在室内,张勇用受害人给的钥匙打开房门并作案,物业公司无从知晓,在未接到业主求助信息之前,物业公司不具备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条件。故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本案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为营造平安和谐的社区环境,物业公司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业主生命及财产安全;广大业主也应注意防范潜在风险、保障自身安全,不可掉以轻心。

关键词: 业主在家中遇害,物业公司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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