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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保健品还要缴税?“坑老”新“套路”

作者:邢 星 万义强    时间:2020/7/2    浏览:495次

  【案件原由】  诈骗罪

  【简要案情】

  被告人尹某某伙同梁某某,通过在网上购买伪造工作证、公章、保安制服,假冒国家老龄委工作人员,以退还保健品钱款需先缴纳税款为由,骗取4名老年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

  【案情回放】  

  2019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尹某某伙同梁某某,利用之前售卖保健品所掌握的老年人联系方式及其他信息,以高龄空巢老人或子女身体有恙的高龄老人为主要作案目标,骗取老年人财物。

  在作案过程中,两名被告人使用事先在网上购买的伪造工作证、公章、保安制服,冒充国家老龄委工作人员,谎称老人之前购买的保健品是假冒产品,司法机关已经追回案款并委托国家老龄委工作人员为老人处理退款事项,并称若老人有没吃完的保健品也可进行回收,但在发放退款前,需要老人先缴纳一定的税款。因之前确实买过保健品,被告人也能详细地说出他们何时买过多少钱的保健品,从而取得老人信任,骗取4名老人钱款共21万余元。

  【庭审现场】  

  该起案件涉及老年群体权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引起了社会的关注。6月3日上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杨洁、林文静、刘昌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线上审理,被告人、公诉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庭审。

  临时起意“盯上”老年人

  “您好,我是国家老龄委的工作人员,您之前买的保健品是假货,现在检察院把药款追回来了,可以给您退款。”今年5月,年逾80岁的高大爷接到了这样一个电话。

  给高大爷打电话的是本案的被告人尹某某,他曾经在某保健品公司做过销售人员,掌握了大量的老年人身份信息、身体状况和购买记录,从保健品公司辞职后,迫于经济压力,他打起了借助手中信息骗取老年人钱财的念头。

  为了能够获得老年人的信任,尹某某在网上购买了伪造的国家老龄委工作证、公章、保安制服,冒充自己是国家老龄委工作人员。同时,与梁某某分工配合,分别负责给老年人打电话、接送老年人、去银行取钱等,打电话约老年人,再将老年人接到租借的地点开展诈骗活动。

  “他从电脑上查到了我之前购买保健品的信息,说是现在抓了一批卖保健品的骗子,能把我之前被骗的钱退还给我,但需要先交税才行。”一开始还半信半疑的高大爷在看到了被告人尹某某和梁某某的老龄委工作证后,打消了疑虑。

  “司机先把我接到了一个大院,然后工作人员让我交纳39000元的税款,我当时没有带现金,只带着银行卡,司机便拿着我的银行卡去取钱,还不让我跟家里说这个事情。”高大爷回忆。就这样,尹某某和梁某某以此手段进行诈骗,在2019年5月至8月间,共骗取了被害人尚某、高某、李某洲等4人共计21万余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尹某某被民警查获,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梁某某被民警查获。

  两名被告人犯诈骗罪获刑

  庭审中,被告人尹某某承认了其利用在保健品公司工作所掌握的老年人信息策划了诈骗活动的事实。

  “我很后悔,但是当时家里需要用钱,欠员工的工资也很多,脑子一热想到了这个方法。”

  为了便于实施诈骗活动,尹某某叫来曾经一起共事的梁某某与其配合,尹某某冒充国家老龄委工作人员,梁某某负责接送老年人、去银行取钱等工作。

  “他给我打电话说叫我来帮忙,一起做事情,开始我稍微有点怀疑,但他有公章,还有工作证件,不过我确实没有听说过他在老龄委上过班。”梁某某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在未多加思考的情况下和尹某某一起实施了多起诈骗行为。

  “我确实犯错了,给老年人带来很大危害,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被告人尹某某和梁某某对于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也认识到自己的诈骗行为给老年人带来的巨大伤害。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尹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尹某某、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对其二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法院酌情予以考虑。

  最终,石景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尹某某、梁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高某28900元、退赔被害人尚某429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洲208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元38000元,在案扣押的20000元并入此项执行。责令被告人尹某某退赔被害人高某83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的年龄特征、行为特点等,针对老年人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设置套路、冒用身份、语言行动诱导等方式,使得老年人陷入错误的认知并处分自己的财物,从而获得不法利益。

  为有效提高老年人的防范意识,林文静法官建议:

  老年人要“擦亮双眼”。

  从防范角度而言,防止老年人上当受骗 ,老年人要擦亮眼睛,做到识得骗、不受骗,让不法分子无从下手。

  要增强防范意识。

  了解新型诈骗手法,熟悉不法分子常见的骗术套路,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退款”伎俩,如遇相关情况,一定要再三核实,可以拨打官方热线予以确认,或提前向社区、社工、公安机关进行咨询。要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减少现金交易,发现被骗后应当及时报警并尽可能固定证据,既有利于挽回个人损失,也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

  子女要关心老人。

  有条件的子女要常回家看看,多陪伴老人,让老人获得精神赡养,子女的陪伴,才是老人最好的精神保健品。另一方面,子女应多向老人普及防骗知识、案例等,有意识提醒老人防骗,关注老人异常动态,及时发现、制止老人上当受骗。

  完善社区养老,提高老人幸福感。

  为让更多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充实而充满幸福感,应不断推动社区养老服务改革,使老人不脱离其所生活的家庭、社区,就能享受到社区提供的健康、娱乐等各种服务,同时可不断加入科技的力量,让“互联网+”技术助力社区养老服务,让更多老人受益。

  加强防诈骗宣传的针对性。

  对老人的反诈骗宣传要更有针对性。相关普法单位可运用多媒体、全平台,通过深入社区发放防诈骗手册、定期开展培训宣讲,将老年人受骗的典型案例编成情景剧、小品等进行巡演,安排志愿者上门宣传等方式,增强对老人的宣传力度,提高老人防骗能力,共同帮助老年人享受幸福晚年。(来源:人民法院报)

关键词: 退还保健品还要缴税?“坑老”新“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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