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回报为饵非法集资750万余元案迎来终审判决
作者:. 时间:2020/11/28 浏览:637次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家庭关怀缺失,拥有一定闲散资金、投资渠道不多等特点,通过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形式骗取钱物的案件越来越多。我院近期审理的宁某某等四人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750万余元,被害人多达230人,此案于本月19日终于迎来终审裁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前后,余某1伙同被告人宁某某、余某2、邵某某、黄某某及黄湘和(化名)、陈某某、梁某某等人组建天寿园公司策划、运作团队,由黄某某出面任法定代表人并以租用的柳州市城中区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100城市广场2栋23-1号办公场地注册成立天寿园公司,另以租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县巴马镇寿乡大道1740号办公场地注册成立巴马黄某某公司。余某1化名杨昌学负责公司总体策划;宁某某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向公司管理人员传达余某1的意见等事项;余某2化名金洋负责处理公司后勤事务、管理财务人员等事项;邵某某化名林海欣与黄湘和等人负责公司市场开发、业务员招聘、管理、培训等事项;黄某某除担任法定代表人外还配合筹资活动宣传,每月工资10000元;梁某某化名梁海洋担任公司总经理(后于2015年12月前后离职)。
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天寿园公司对外虚构开发巴马县赐福山庄、开展农业、渔业、生态旅游等项目为由,利用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册、组织宣传活动等形式吸引被害人,并以借款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从而骗取被害人陈某兰、陈某艳等230人集资款共计8256100元,至2016年9月止支付利息共计747439元。上述集资款中部分用于支付被告人黄某某及公司员工工资、业务员提成、公司日常开支、被害人利息等,余款由被告人宁某某、余某2、邵某某及余某1等人占为己有。2016年3月22日,余某1因涉嫌其他非法集资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4月前后,天寿园公司外地籍员工相继离职,多名柳州本地籍员工经招聘入职。2016年5月起,宁某某、邵某某、黄某某、余某2等人陆续撤离柳州市。
2016年10月20日,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被抓获归案,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宁某某在江西省景德镇市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6日,被告人邵某某在江西省九江市被抓获归案,同月9日,被告人余某2在江西省景德镇市被抓获归案。
【审理概况】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证据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两次,共两个月。2018年7月18日,我院判决四被告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九年至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至二十万不等的刑罚,并责令四被告人共同退赔本案230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508661元。
【法官寄语】
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而随着社会与互联网的发展,诈骗方式层出不穷,但这些方式普遍特点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老年人身体机能衰弱,缺乏辨识能力,其有一定的闲散资金又希望增值,容易受高息诱惑,加上许多业务员打感情牌,缺少子女关怀的老年人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诱饵。集资诈骗行为,最终会因其无经济实力和无任何经营项目而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局面,即使行为人最终被法律严惩,投资人也难以挽回全部损失。因此,还是提醒投资人特别是老年人,警惕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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