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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附名牌一时爽,惹上官司要赔偿

作者:彭松涛 魏国君    时间:2021/1/3    浏览:527次

  【裁判要旨】

  “傍名牌”是市场主体恶性竞争的常见手段。部分经营者通过混淆公司名称与商品标识,利用依附在名牌上的商业价值和市场信誉为自己扩大销路赢得利润。“傍名牌”行为不仅有损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奉劝广大商家诚信经营,切不可以身试法!

  【简要案情】

  注册“纯K”商标琴海公司主营文娱产业,旗下开设多家KTV。琴海公司注册“纯K”作为KTV商标,成为商标所有权人。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提供卡拉OK服务等。经营一段时间后,“纯K”品牌在当地获得一定知名度。琴海公司为增加营收,除将商标用于自营门店外,还对外授权其他商家使用“纯K”商标,以此获取更广收益。竟遭同行盗用吉昌公司和琴海公司一样,主营文娱产业,旗下也有多家KTV。但由于经营不善,市场认可度低,生意不温不火。眼见琴海公司生意兴隆,为走捷径,吉昌公司竟想出了“傍名牌”的主意。在其旗下KTV门头招牌、室内外广告等载体上均使用了与“纯K”标识近似的“立威纯K量贩”商标。

  提起诉讼维权。其后,吉昌公司的“傍名牌”被琴海公司发现,琴海公司请求吉昌公司 ,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吉昌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协商未果,无奈之下,琴海公司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吉昌公司“傍名牌”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判令吉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琴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结合本案】

  本案中,吉昌公司KTV经营范围包含在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之内,其在KTV门头招牌、室内外广告等载体上使用的“立威纯K量贩”与案涉商标“纯K”相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立威纯K量贩 ”与案涉商标及琴海公司经营的KTV有特定联系,侵犯琴海公司商标专用权。

  吉昌公司明知“纯K”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却擅自在KTV名称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立威纯K量贩”,引起公众混淆, 构成不正当竞争。故,琴海公司有权请求吉昌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

  【法官寄语】

  对于市场经营主体而言,投机取巧的行为或许可以赢得一时,失去的却是未来持续发展的机会。信用时代,诚信和声誉才是商家最好的王牌。

关键词: 攀附名牌一时爽,惹上官司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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