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信托与信托保护人合作首例股权管理事务类家族信托案例解剖
作者:智信 时间:2016/3/14 浏览:830次
近几年来虽然家族信托成为关注热点,但与国外相比,国内市场对家族信托产品的接受度及产品本身的发展程度并不高。本文将结合万向信托与中华遗嘱库合作首例股权管理事务类家族信托案例的解剖,论述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信托保护人)与金融机构合作才是家族信托破局的关键。
2010年以来,家族信托逐渐成为财富管理行业关注热点。短短五年时间里,国内家族信托从最初的争论到走到台前,经历了许多探索。国内家族信托的市场需求巨大,自2013年以来已有10多家信托公司推出了自己的家族信托产品。与此同时,一个难以回避的现实是,无论这些信托产品问世时的市场关注度是高是低,信托发布机构影响力是大是小,从近3年的运行情况来看,客户对此感兴趣的不少,但接受程度并不高,真正采纳者并不多,这其中有市场接受度、客户理念、对法治环境和管理能力的担忧等原因,但首要原因还是来自于产品本身,即家族信托产品是否真正解决了客户的现实问题,满足了客户需求。
在客户需求层面上,越来越多的家族信托机构和从业人士开始发现,事务性管理需求的普遍存在,已经成为家族信托区别于其他财富管理金融产品的显著特征。在如何解决这些事务性管理需求问题上,绝大多数家族信托产品设计者均将其打包作为信托受托人或资产管理方所提供的服务之一,但管理压力、成本、风险也随之而来,信托受托人或资产管理方面临诸多挑战。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本文将结合万向信托与中华遗嘱库在2015年7月推出的“家族财富保护传承全体系计划”这一案例进行探析。2015年11月,运用该计划的第一单股权管理事务类家族信托正式落地。
一、客户需求分析
2015年9月,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为开拓广东市场,与当地创业团队达成合作意向,双方共同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具体需求如下:
(1)股份公司拟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其中创业团队出资1400万元,北京公司以无形资产和销售代理权等出资600万元。
(2)创业团队流动性较大。团队成员目前为53人,未来可能引入新的团队成员,有部分人员也可能因为个人发展等原因无法继续留在团队中。
(3)创业团队每个成员均应在加入团队后5年内完成所承诺的业绩,否则公司有权清退股份。且后续将根据创业团队成员进出情况和业绩完成比例对创业团队成员的股份比例进行调整。
(4)股份公司计划在未来几年内进一步引入更大投资,进一步扩充市场占有率,并择机上市。
面对上述客户需求,律师发现,在采取传统的直接持股或有限合伙等模式为股份公司设计股份结构时,遇到几个难题:
(1)如何把握创业团队成员登记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时机?
创业团队成员登记为股东的时机有两种选择,第一是在实际出资时即登记为股份公司股东,第二是在创业团队成员完成各自任务时再登记为公司股东。
选择前者对创业团队成员的权益有保障,但增加了股份公司未来清退未完成业绩目标的创业团队成员的困难,一旦创业团队成员既未完成业绩目标,又拒绝配合股份公司办理股份清退手续,则股份公司不得不通过诉讼和执行程序来完成这些手续,将对股份公司未来的上市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选择后者避免了股份公司清理不适格股东的繁琐手续,但对创业团队成员的权益缺乏保障,绝大多数成员不同意仅凭公司一纸承诺而没有任何登记的情况下签署协议。
(2)如何防止个别创业团队成员与股份公司之间因为股份确认的纠纷而导致对股份公司发展的不利影响?
由于创业团队成员众多,而且成员是陆续加入的,并不是统一确认股份,其股份比例也将根据业绩情况有所调整,因此在创业团队成员是否符合继续保留股份的条件,以及某位创业团队成员应保留的股份比例等问题上,难免会产生一定的纠纷。这些纠纷一旦走入诉讼程序,可能造成公司未来融资甚至上市计划实施的困难。
(3)如何防止创业团队成员的离婚、继承对股份公司发展的不利影响?
创业团队成员中年龄最大的已经61岁,年轻的才27岁,一旦在股份公司进行重大融资或实施上市计划过程中,发生创业团队成员意外身故或者离婚等事件,可能导致其所持有的股份暂时无法确认归属的情况发生,从而导致股份公司融资或上市计划的阻碍。
(4)对部分尚未结婚、即将结婚的创业团队成员的财产保护。
部分创业团队成员即将结婚,同时,未来5年内将有一批创业团队成员将会结婚。由于股份公司在该成员结婚前设立,如采取股份投资的方案,则该股份系婚前财产,但由于股份公司股份的主要价值将在未来几年后当股份公司业绩进入稳定期后形成,这些增值很可能在婚后形成,该增值部分按照《婚姻法》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创业团队成员离婚,其财富将在财产分割时遭受严重损伤。
(5)表决权管理困难。
创业团队成员众多、创业团队成员有进有出、根据业绩结果多次调整股份份额等原因,可能导致公司在经营、融资和上市过程中需要多次对股份比例进行重新计算和调整,导致登记的股份份额与实际的股份份额出现时间差,在公司尚未发生实际分红的情况下,虽然不影响创业成员的经济利益,但会导致表决权管理的困难。
二、家族信托的解决方案
经过律师的详细讲解,北京公司和创业团队成员均同意通过信托持股的方式解决以上问题。具体操作如下:
(1)北京公司与创业团队成员签署委托协议,由创业团队成员将拟投资资金交给北京公司,由北京公司作为委托人将该笔资金置入信托中。
(2)设立股权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北京公司作为委托人,万向信托作为受托人,全体创业团队成员作为受益人。该笔信托资金指定用于设立股份公司。
(3)信托设立之初,创业团队成员按约定的股份比例享受相应的受益权,在5年内创业团队成员如按约定完成承诺的业绩目标,则可继续保留该受益权,如未达成业绩目标,则该受益权由北京公司收回。
(4)对受益权的继承、转让作出相应的限制。如受益人在未完成约定目标的情况下身故,则受益权不发生继承,由北京公司收回。如受益人在完成约定目标的情况下身故,则受益权可以由受益人指定的第二顺序受益人自动继续受益,未指定第二顺序受益人的,则按继承法规定发生继承。
受益人如需转让受益权,则创业团队其他成员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如受益人是在未完成业绩目标的情况下转让受益权,则受让人应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完成转让人未完成的业绩目标,否则该转让不发生效力。
这一方案的好处在于:
(1)解决了创业团队成员权益保障的利益平衡问题。
在公司成立之初,将创业团队成员登记为受益人,使得创业团队成员对于自己的权益保障建立了信心。同时,将创业团队成员登记为受益人而非公司股东,也避免公司在清退不合格股东时需要该股东配合的尴尬。
(2)为清退不合格创业团队成员提供了退出机制。
创业团队成员因为未能达成业绩目标而被收回受益权(股份)时,仅办理受益权变更手续即可完成,无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无须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无须得到创业团队成员的配合,也无须经过公司股东会表决、变更公司章程等程序,更加便捷。
创业团队成员因其他个人原因需要退出的,无须办理转让股份手续,仅办理受益权转让手续即可,同时,受让人应与委托人签署受让协议,继续承担业绩任务,也维持了公司业务的稳定。
(3)隔离了股权纠纷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当创业团队成员因为受益权份额的计算、是否可以继续保有受益权、退出时退还入资款等事务发生纠纷时,因创业团队成员并非股份公司的股东,这些纠纷系信托受益权纠纷,争议当事人为北京公司(委托人)或信托公司(受托人),股份公司仅为投资标的而存在,该纠纷与股份公司无关,因此该纠纷不影响股份公司的控制或股份关系,有效地防止了股权争议对公司经营、融资或者上市的不利影响。
当创业团队成员因为离婚、继承等家事原因,导致其夫妻之间或家人之间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仅有权对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进行主张,并不影响公司股权归属于受托人的事实,自然也不影响公司经营、融资或上市。
(4)隔离了离婚对家族财富的损害。
由于采取了信托隔离的方式,股份公司的股份份额已经转化为受益权份额,而该受益权份额系婚前取得,专属于受益人,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在受益人离婚时不必进行分割。
(5)有利于表决权管理。
由于将众多创业团队成员转化为受益人,其并不直接享有表决权,由创业团队和委托人形成共同意志后才能统一通过受托人行使表决权,防止因为股份确认导致无法做出表决权的局面发生。
三、家族信托面临的事务管理难题
包括家族信托在内的事务管理类信托涉及许多事务性工作,此类信托在实际操作上的问题主要与此有关。就本案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三大问题:
(1)受托人如何处理受益权份额的计算和确认等事务。
在信托结构中,委托人对受益权的分配享有绝对的权力,可以不经受益人同意而单方面调整信托受益权的比例,甚至取消受益人的受益权份额。本案中,虽然委托人与创业团队成员通过签署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在信托设立时就将其登记为信托受益人,但毕竟所有的权利掌握在委托人手里,基于利益冲突的考量,受益人对委托人可能恶意单方取消其受益权的风险还是比较担心的,如何打消这一担忧,是本案信托构架中的关键问题。
同时,在退出机制的日常管理中,由于随时可能发生新的创业团队成员加入,或创业团队成员业绩未达标,或达标确认,或转让受益权等情况,在信托期间需要多次对受益人的受益权份额进行调整,此时受托人对此承担何种责任就显得尤其重要。
如果不在信托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而由委托人与受益人自行约定,则无法打消受益人的担忧。受托人在此事务管理中也未发挥应起的作用。
如果在信托合同中对受益人的退出条件进行了约定,则受益人理应本着谨慎和善良的原则对受益权调整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核。这种审核需要面对不同的受益人,对他们实际完成的业绩指标与其所应承担的业绩指标进行对比,从而计算和确认应当调整的受益权比例。可想而知,如不建立相应的管理流程和体系,很难实现有序管理。一旦受托人在审核中存在任何差错导致受益人损失的,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赔偿受益人损失。这种审核要求的存在,既是对受托人管理能力的巨大挑战,又使得受托人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这些都将极大地增加受托人的管理成本。
(2)受托人如何行使表决权。
受托人系信托股份名义上的股东,一旦股份公司在经营、融资或上市过程中需要召开股东会议并进行股东表决的,受托人应当指派代表出席并进行表决。对此,受托人显然不得推诿。
但受托人指派何人出席股东会议,该人如何与全体受益人进行表决意见沟通,如何确认全体受益人的意见,一旦全体受益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受托人应如何表决。这些问题,同样也带来风险和成本问题。
(3)如何与客户的家族事务对接。
受益人在完成业绩承诺之前,或者在完成业绩承诺之后,因为离婚、继承等家族事务的原因,需要对受益份额进行转让、调整的,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如何提出变更要求,受益人人数众多,其继承人身份更难确认,如何确认该申请符合家族信托设定的继承受益的条件,受托人的管理能否应付这些事务,成为一大挑战。
综上可知,对于包括家族信托在内的事务管理类信托而言,其操作难度主要来自于事务性管理。该事务性管理如果由信托公司或负责资产管理的金融机构处理,将面临管理成本高、难以标准化、私密性差、安全机制缺失等难题:
第一,事务性管理与金融机构的战略目标不一致。“钱生钱”是金融机构的目标,事务性管理在金融机构内部进行会导致决策成本高,让金融机构的管理架构、团队不堪重负。第二,金融机构的决策链较长,无法将服务产品化,如果由金融机构来做事务性管理,在决策上会遇到根本性障碍。第三,金融机构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大,客户在处理家族信托事务时,很多服务内容是私密的,客户希望得到的服务是有延续性的,不希望自己的私密档案在客户经理之间或者金融机构各层决策部门间传递。第四,如果客户将事务性和财务性需求都交给金融机构,在逻辑上存在道德风险。
四、万向信托引入信托保护人的解决方案
万向信托与中华遗嘱库联合推出的“财富保护与传承全体系计划”在家族信托的结构上又进一步区分了资产管理和事务管理,很好地解决了以上问题。以本案为例,其解决方案如下:
1.由中华遗嘱库担任信托保护人,与委托人、受益人签署《信托保护协议》,约定双方在业绩承诺、家族事务等问题上变更、调整受益权份额的条件和确认程序,由信托保护人居中保护信托目的和委托意愿。受益人如有其它家族事务需要服务的,则由信托保护人对接律师为客户提供遗嘱、协议、代理等其它服务,另行签署委托协议。
2.由委托人、受托人和中华遗嘱库签署《信托合同》,确认中华遗嘱库的信托保护人身份,确认由中华遗嘱库负担事务性管理职责,中华遗嘱库对受益份额调整进行确认后,受托人仅凭中华遗嘱库的确认即可调整。
3. 投资顾问与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投资顾问协议》,投资顾问负责就股份公司的运营向受托人进行指示,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的指示授权代表出席股东会议并作出表决。就投票权管理,投资顾问须根据委托人与受益人的表决结果作出指示,在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以委托人的意见为准。
在以上方案中,由于信托保护人的设置,信托公司仅需对接信托保护人,而且仅需按照约定程序审核信托保护人提交的基础性资料,便可完成信托受益权管理,无须对受益权调整所依据的条件进行审核和确认。就像一部加装了挂钩的货车,信托公司仅负责资产管理的车头部分和挂钩部分,对接挂钩是信托保护人,而挂钩后面的家族事务、表决权事务等,则由信托保护人与委托人、受益人或相关主体通过协议、遗嘱或其他委托事项来约定和操作,信托公司和金融机构完全没有必要介入其中,从而很好地将事务管理剥离于资产管理之外,使得信托公司和金融机构可以专心从事资产管理。其优势包括:
1.降低管理成本。剥离事务管理使得信托公司无需对每一单家族信托业务背后复杂的家族财富保护传承需求提供需求分析、框架设计、合同起草、订立遗嘱、事务跟踪、事务执行、事务记录等服务,无需在现有的管理系统之外建立一个复杂的、持续运行的、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事务管理系统,降低了管理成本。
2.防范风险。一旦信托公司介入家族事务内部,将受益权变动所依据的时间、条件签署到信托合同或其他信托文件中,由于家族事务的复杂性,信托公司将面临许多似是而非、模拟两可的需求,同时,由于家族事务的长期性,信托公司也将面临着错过时机、信息遗漏、审核失误的风险,一个小小的失误足以毁灭家族信托目的的达成,这些风险难以控制。而将事务管理剥离后,信托公司不再对此负责,实现了轻装上阵。
3.操作简便易行。信托公司统一对接信托保护人,无需对接、审核甚至无需认识受益人、受益人的家属、与事务管理有关的其它律师或商业服务人员,也无需与他们对接,无需审核他们的申请,这些工作的剥离,使得信托公司对事务性管理的操作变得非常简便。
五、该解决方案对家族信托业务的启示
由上述案例可见,信托保护人是事务性管理中的关键的关键。那么,到底谁适合做家族信托的信托保护人?
由律师事务所担任信托保护人不可行。如果将事务性管理委托给律师来完成,存在着持续性差、无法获得客户信任等问题。一方面,客户和为自己服务的律师的黏性要比和律所高得多,但按照《律师法》规定,客户应当与律所而不是律师签署委托协议,如果在合同期限内发生律师跳槽、出国或者其他停止执业或无法执行职务的情况,很难实现让客户和当前律所解除合同,再和另一家律所重新签订合同。另一方面,我国律师制度恢复时间还不长,律师事务所开展此类管理业务的体系也完全没有建立起来,要想获得客户信任确实不太容易。而且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均采取合伙制,各个律师之间相对独立,所收取的律师费除了部分提留给律师事务所外,绝大部分均由该主办律师提成进入个人腰包,因此一旦发生受托律师无法履行职务的情况,要将受托事务交由其他律师来完成这一工作,基本上也是不可行的。另外,就本案而言,由于律师受委托方委托,站在委托方立场思考问题,受益人对其是否能够公正处理事务存有疑虑。
信托公司或金融机构自身另设信托保护人不可行。首先,信托保护人应当相对独立;其次,信托保护人应当专门从事事务管理,具有事务管理的专门系统,最大限度地防止事务管理失误;再次,信托保护人应当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信力,令客户感到安全和放心;最后,信托保护人应当长期存在。就以上要求而言,由信托公司和金融机构另设信托保护人是一种不经济、不现实的选择。
中华遗嘱库这类机构为家族信托破局提供了一种可能性。除此之外,其它具备独立、专业、公正、长期持续特质的组织亦可担任信托保护人。总之,事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双轮驱动,隔离运作、协同运作才是家族信托破局之法。信托公司和金融机构不要指望所有的家族信托服务都能在本机构内完成,要想建立真正满足客户需求的家族信托,应让事务性服务在独立于金融机构之外的专业机构完成。
注:中华遗嘱库是一个向社会提供遗嘱保管服务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和公益性社会组织。
关键词: 万向信托与信托保护人合作首例股权管理事务类家族信托案例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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