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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播和“借鉴”作品都违法

作者:王一多    时间:2021/5/17    浏览:489次

  【裁判要旨】

  未经作者许可,在微信公众号刊载《后宫·如懿传》供他人阅读,侵权吗?出版书籍时,部分内容偷偷“借鉴”了他人的贴吧文章,违法吗?

  【简要案情】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通报了两起侵害著作权的案例。

  微信公众号刊载他人小说 侵权!

  某网络信息咨询工作室未经作者许可,利用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向公众提供《后宫·如懿传》在线阅读服务。《后宫·如懿传》作者认为该工作室侵害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向公众提供与著作权人的作品一致的内容,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案充分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确定赔偿数额为45000元。

  【法官说法】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媒体上使用文学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内容,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时,要充分考虑其经营规模、影响力,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书籍内容抄袭贴吧文章 赔偿!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赵某在百度贴吧发表了5篇与某知名演员相关的文章。某出版社于2018年出版发行作者为梁某的相关书籍,共计21.1万字。赵某发现,该书的20多页内容共计6500余字与其所发表的文章相同或相似,遂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所著书籍中与赵某文章中的相关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部分不具有独创性。虽然该部分在该书中仅占3%,但已构成了抄袭,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该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和审查义务,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依法应当与该书作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赵某的实际损失与该出版社的侵权获利数额均不能确定,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作品及作者知名度、市场销售情况、影响范围、侵权性质、抄袭程度、主观过错以及赵某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律师费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涉及网络作品的抄袭情况时有发生,其中关于“维权举证难、侵权成本低”的问题也屡屡成为热点话题。本案在被诉作品抄袭字数不多、所占比例不大的情况下,确定了较高的赔偿金额,通过让侵权者付出较大代价,充分发挥司法对于净化和优化创作环境、抵制和打击抄袭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体现了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审判理念。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播和“借鉴”作品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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