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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起诉主债务人胜诉后 能否另案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

作者:陶然 刘凌雄    时间:2021/5/26    浏览:548次

  【简要案情】

   2018年7月,被告王某向银行借款50万元,由李某、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王某未能返还银行贷款本息,担保人李某、张某亦未承担担保责任,银行遂将三被告一并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因某种原因撤回了对其中一连带保证人张某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并依法判令主债务人王某限期归还贷款本息,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某、李某对贷款本息分文未还,银行得知另一连带保证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银行又以张某为被告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分歧】

   债权人起诉主债务人胜诉后,能否另案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对此,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

   观点一、银行已经对担保人张某提起诉讼,后银行自愿撤诉。此时,银行已经起诉主债务人胜诉,因发现张某有履行能力,又重新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予以驳回。

   观点二、银行虽对张某提起诉讼,但因银行自愿撤诉,法院对张某是否承担责任并未进行审理。且银行的起诉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查明银行的该笔债权确未获全部清偿时,银行另行单独起诉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债权人起诉主债务人胜诉后,有权另行单独起诉该连带责任保证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因如下:

   其一、保证债权和主债权不属于同一个诉讼请求,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是指对裁判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判的同一纠纷,当事人不能再提请裁判机构重新裁判。简单说,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具体到本案,当事人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事实理由也不同,显然不属于同一诉讼。且银行在第一次诉讼中撤回了对担保人张某的起诉,法院对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未进行实体审理,故银行有权另行单独起诉张某。

   其二、从《担保法》立法本意而言,所谓的担保,不论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将来债权人能够获得充分的受偿。因此,如果债权人通过起诉债务人不能获得充分受偿,应允许债权人再起诉保证人,以实现设立担保的目的,从而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债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撤回起诉后 ,有权另行单独起诉该连带责任保证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为了防止银行起诉完了主债务人后,又起诉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两份判决书导致银行双倍获得清偿的可能性,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核实涉案债务的前期裁判情况和后期执行情况,查明剩余债权的具体金额。并且在判决书主文中载明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拖欠债权人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不是载明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偿还债权人借款本息。

   2、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最好由同一执行法官并案执行,杜绝出现债权人超额受偿情形。

关键词: 债权人起诉主债务人胜诉后 能否另案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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