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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作者:陶然    时间:2021/6/18    浏览:556次

  【简要案情】

  西湖法院网讯  原被告双方未能就机动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抵押人责任如何认定?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案涉车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法院认定不影响抵押权设立,依法判令原告对抵押物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林某因购车需要,在原告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签订《信用卡汽车分期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约定:林某向汽车经销商购买汽车,车辆总价为319800元,林某自行支付首付款119800元,剩余20万元由林某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分期还款共分36期,手续费率为12%。林某自愿以所购车辆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但双方未就该车辆办理抵押登记。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20万。但林某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截止2020年6月,林某拖欠借款本金72108元、利息1027元、费用10848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林某返还借款本息,并要求拍卖、变卖林某车辆,所得价款原告有权优先受偿。

  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用车辆抵押分期借款,抵押合同有效成立,但对抵押物权是否设立存在分歧。原告诉称,双方已就抵押事宜达成了合意,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林某辩称,双方用车辆进行抵押借款的合意虽已达成,但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缺少必要的公示环节,抵押权自始不成立。

  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书面达成的抵押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已就抵押事宜达成了合意,抵押车辆并非不动产,登记并非设立抵押物权的必要条件,但只有经过登记的物权变动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不以登记为抵押权成立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案涉车辆虽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不影响其抵押权的设立,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此案提醒合同双方在汽车抵押合同签订时,应当及时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否则虽不影响其抵押权的设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抵押权人面临无权追偿的境地;或者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由此可见,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最好进行抵押登记。

关键词: 车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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