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锐迈动态 > 行业动态 > 详细内容

以未被告知二手车曾发生事故为由诉请“退一赔三”

作者:徐卫岭 巫晶晶    时间:2021/8/8    浏览:481次

  【裁判要旨】

  郑州中院再审认定:经营者构成违约但无欺诈故意,无须承担三倍赔偿  二手车交易专业性较强,车辆信息与人身安全也密切相关,卖方未告知交易车辆曾发生事故是否构成欺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条款?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简要案情】

  2018年1月22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买方确认车况(发动机、变速器、大架无事故)后,以24万元购得大众迈腾汽车一部,并另付2680元购买赠品套餐。合同签订时,车辆表显示公里数2400公里,卖方承诺所出售车辆无事故无泡水,如有事故或泡水,车辆全额退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并如实告知所售车辆车况、里程和价格,买方亦予以确认。

  2018年7月,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返还车款并承担三倍车款的赔偿责任,其向法庭提交了车辆损失材料及维修费发票,证实涉案车辆在被告出售给原告之前,发生过事故,并在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进行维修,价税合计5100元。某公司辩称,王某主张的维修记录,通过公开途径可以查询,其在合同签订时并无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且无证据证明其与王某缔约时知悉车辆发生事故并理赔的存在,王某所称的“事故”与合同约定的事故(发动机、变速器、大架发生事故)也不相符,王某提起诉讼时,涉案车辆已行驶3万公里左右,不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在交易前发生过事故并进行维修,与被告承诺的车辆状况不符,被告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某公司承担退一赔三责任,返还原告96万元。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案件存在未对涉案车辆进行处理、未核实事故真实性等问题,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法院重审后仍认定某公司构成欺诈,适用退一赔三条款,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某公司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原告王某返还被告涉案车辆。

  某公司提起上诉,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在交易前发生过普通消费者所理解的事故,与某公司承诺的车辆状况不符,应承担违约责任。适用三倍赔偿要求经营者在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某公司购买价格近22万元,销售给王某是24万元,且本案是二手车买卖,其故意隐瞒车辆的轻微维修行为,可能面临消费者三倍索赔,不符合销售常理。由于某公司并非案涉车辆的4S店或直销直营等特殊经销商,案涉车辆的事故和维修发生在某公司购买该车之前,上游的销售公司已将保险理赔情况如实予以记录,并即时上传至消费者可通过一定途径公开查询的网络,相关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披露,某公司并无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意图,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公司在出卖该二手车辆时,知悉车辆存在维修情况,且出售给某公司车辆的卖方代理人刘某出庭证明,在销售案涉车辆时,未将该车的出险与维修情况告知买受人某公司。

  故本案证据无法证明某公司具有销售欺诈的主观故意,及实施了销售欺诈行为。某公司在接收二手车时,虽对车辆的验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但这种过错属于交易过程中的重大过失,交付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可认定为其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郑州中院判决撤销原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某公司退还王某购车款2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王某退还某公司案涉车辆。

  二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高院指令郑州中院再审。郑州中院再审后决定对二审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

  “退一赔三”以经营活动存在欺诈为前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条款适用的目的,是惩罚、遏制经营者的不理性逐利行为,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让惩罚性赔偿成为悬在经营者头上的“利剑”。但民事行为强调实质公平,应当注重对行为人主观恶意的考察,对经营者过失行为,通过普通民事救济填补消费者损失。适用退一赔三的前提,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和判断指导。通过借鉴民法对欺诈的规定可知,判断汽车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应当具备三要件:一是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二是经营者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三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活动中,应当首先确保自身已全面深入的了解交易车辆信息,相较于消费者,经营者获得二手车相关信息更方便。其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交易车辆信息。最后向消费者解释可能产生歧义的合同内容。二手车买卖签订的合同大都由经营者提供,合同内容通常属于格式条款,经营者负有解释义务。近年来,因二手车交易引发的诉讼屡见不鲜,且标的额巨大,经营者应当完善二手车交易程序,减少诉讼风险。

  作为消费者,由于汽车产品自身具有复杂的结构、配置,消费者没有专业能力进行真实鉴别,只得依赖于经营者的告知,因此,消费者应当尽量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二手车经营者。二手车交易价格相比其他商品较高,如存在安全隐患,不仅危及消费者自身财产和生命安全,还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应当提高警惕,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取二手车辆保险情况等重要信息,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人士进行鉴定。

关键词: 以未被告知二手车曾发生事故为由诉请“退一赔三”  

CATEGORIES

分类导航

咨询热线

029-86229560

联系人:张鹏霄主任律师

电 话:13991968323

邮 箱:ruimailaw@163.com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北路大明宫锦园国际广场7层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关闭
二维码
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万企微信 IDC主机测评 域名转发系统 IP地址查询 万企工具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MSDN系统 TOP图标库 六百号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