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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不当为兜底案由

作者:杜涛    时间:2021/8/18    浏览:441次

  【裁判要旨】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曾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的女友张某是同学关系,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原告听从被告的女友张某的指示,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计向被告转账了68890元,原告诉称该款项系被告非法占有的不当得利,造成了其财产损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不当得利6889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简要案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平台关联当事人信息后查询到,原告王某在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系被告,而该案的原告恰巧就是本案被告的女友张某,经查阅电子卷宗得知,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原告王某与被告女友张某口头约定,张某以替原告支付进货货款的方式,向原告在游戏销售平台网站经营的销售虚拟游戏产品店铺投资,并按每月2分收益率赚取分红,期间被告女友张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原告王某转款共计13万元,而原告王某向本案被告曾某共计转款68890元,后原告经营失败,被告女友张某以转款系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原告归还借款13万元的诉请被法院驳回。

  本案原告否认交易往来中真实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回避整个款项交易背景,仅仅说明支付款项的事实,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义务人返还款项,经法院主动释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配后,原告主动撤诉,纠纷案结事了。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给付行为“没有法律根据”的要件事实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最难证明的一环,由谁来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案件分歧】

  意见一:被告承担。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认为不当得利中“他人没有法律根据”系消极事实,作为主张不当得利的原告不可能证明“他人受益没有合法依据”,从公平的角度看,被告收到原告给付的利益,应当说明其接受给付的依据,故证明“受益有合法依据”的举证证明责任应由被告承担相对容易,但往往随之出现将不当得利作为主张返还请求权的兜底案由。

  意见二:原告承担。民事诉讼基本举证规则“谁主张是举证”,在法无名文规定的前提下,不可随意因举证困难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且原告作为给付财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其控制支配财产导致的举证困难的风险。

  【案件分析】

  笔者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基础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该条之逻辑结构,可以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分解如下:一是一方取得不当利益;二是一方获益没有法律根据;三是造成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前存在因果关系,满足这三个构成要件才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法律后果。在给付型不当得利案件中,原告若欲通过诉讼实现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则前提是对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证明,原告应举证证明一方取得不当利益(构成要件一)、造成自身遭受损失(构成要件三)、且对于一方获益没有法律根据(构成要件二)中的积极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原告给付财产行为的原因,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原有给付因失去合同的支持而变为不当得利等,否则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如被告主张存在一定法律关系构成获益的“法律根据”,应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事实,且该事实足以构成其取得该款项的“法律根据”。

关键词: 不当得利 不当为兜底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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