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从轻判处六个月
作者:. 时间:2021/11/7 浏览:438次
【裁判要旨】
九零后女孩闻某某犯拾得信用卡后取现,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讯问期间,为减轻罪责,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情况下,捏造他人犯罪事实,使他人遭受刑事拘留,构成诬告陷害罪。范律师念及闻某某年少无知,认为对其有从轻处罚的必要,而答应为其辩护。在范律师与王律师的努力下,被告人闻某某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两个罪名,但仍争取到法院的从轻处罚,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案情介绍】
2013年12月18日和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闻某某先后在天津市西青开发区某某公寓8号楼和水房附近拾得被害人高某某和武某的中国银行银行卡一张,并分别在天津农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通过取现、转账的方式共计使用8600元。2014年1月9日,被告人闻某某被抓获。事后其为减轻自己的罪责,诬称其拾到武某的银行卡高某某完全知情,且往高某某卡内转款1400元是受高某某的指使,并在取出5900元现金后分予高某某2900元。高某某于2014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日高某某被刑拘释放。现被告人闻某某已退赃,并与被害人高某某达成庭外和解。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闻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律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诬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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