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却不想共享?弟弟的租金去哪了
作者:李寒 时间:2021/11/18 浏览:395次
【裁判要旨】
兄弟姐妹四人共同购买的房子,房子也登记在四人名下,但出租了近十四年的房子,弟弟却说自己从来没有拿过任何租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近日,兴宁区法院对一起共有纠纷进行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姐姐支付原告张某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租金收益82350元。
【简要案情】
2005年12月份,张某兄弟姐妹四人向自己母亲曾某购买上市房改房,现该房登记在兄弟姐妹四人名下。该房从2004年8月起还在曾某名下时就出租给巫某,巫某每四个月就将租金转到曾某存折内,但是张某主张自己从来没有分到过租金,并主张存折都是由张某姐姐保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姐姐分配该房屋的租金收益94375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张某姐姐辩称,其与原告已经十几年未见过面,双方无经济往来。其母亲曾某的存折也不在其这里。涉案房屋的租金都是母亲曾某管理的,也是曾某名下的账户,涉案房屋的租金自己没有领取。
张某母亲曾某述称,涉案房屋的房租自己没有拿到,租金是由张某姐姐拿的,张某姐姐与租户之间怎么支付租金其不清楚,租户是谁曾某也不知道。
为了查明案件情况,兴宁区法院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行调取了原告主张的存折支取凭证,该凭证显示2005年12月16日、2006年6月4日、8月26日、2008年4月16日、2009年4月16日、2010年4月18日取款人为“张某姐姐代”。再经兴宁区法院向张某姐姐询问,张某姐姐又主张签有张某姐姐名字的是其帮领取的,但签有曾某名字的是其与曾某一起领取的。曾某不认可张某姐姐的主张,并主张张某姐姐并未带其去银行领取款项,张某姐姐也没有给过房屋租金。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兄弟姐妹四人名下,各方并未约定共有性质,且四人系兄弟姐妹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涉案房屋所有人张某四人虽系兄弟姐妹关系,但四人并未共同生活,且各自财产独立,有其自己的家庭,四人并非系家庭关系,认定2005年12月份四人购买涉案房屋后,由四人按份共有。四人亦未明确其各自的出租额,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涉案房屋由张某四人等额享有。张某对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亦享有1/4的收益权利。
结合巫某出具的房租证明以及该存折存款状况,兴宁区法院认定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该存折存款为巫某所支付的房租。经兴宁区法院调取取款底单,均显示该期间租金收益由张某姐姐进行领取,张某姐姐亦认可底单上“曾某”由其代签,故兴宁区法院认定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存入该存折的租金收益共计329400元由张某姐姐领取。张某姐姐主张其领取款项后转交给母亲曾某,曾某对此不认可,张某姐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存款交付给曾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兴宁区法院对张某姐姐该主张不予采信。涉案房屋自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经查实共有租金收益329400元,故张某作为等额享有的按份共有人之一,可获得82350元的收益。现该款均有张某姐姐领取,故其应支付原告张某82350元的租金收益。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涉案房屋所有人张某四人虽系兄弟姐妹关系,但四人并未共同生活,且各自财产独立,有其自己的家庭,四人并非系家庭关系,故认定2005年12月份四人购买涉案房屋后,由四人按份共有。四人亦未明确其各自的出租额,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涉案房屋由张某四人等额享有。张某对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亦享有1/4的收益权利。
本案中涉案房屋张某作为共有人之一,依法享有该房屋收益的权利,涉案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有收益租金,租金一直由张某姐姐持有,故张某亦应该按照其份额分得该租金收益。
关键词: 共有却不想共享?弟弟的租金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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