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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纪问題被审査期间的自首认定

作者:.    时间:2021/12/8    浏览:416次

  【裁判规则】

  因违纪问题被审査期间,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构成自首,且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故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时任某银行副行长、行长,其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多人请托,为他人贷款、解除贷款抵押担保及提高他人企业知名度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19.3万元。被告人因违纪问题被审查时,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赃物。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能否以自首论,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理由】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由于被告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处。但由于被告人是在因违纪问题被审査期间,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符合自首的要件,应视为自首,且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故对被告人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巳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数罪中部分罪行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关键词: 因违纪问題被审査期间的自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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