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天津分行诉祝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 时间:2021/12/11 浏览:416次
【案情简介】
祝某某与北京银行天津分行于2012年10月8日签订了编号为******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借款及抵押合同》,给予第一被告人贷款57万元,期限为30年(2012年10月至2042年10月19日),利率为放款日的同期基准利率下浮15%,为5.5675%,约定第一被告以其名下坐落于塘沽区某地8-1-3301的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进行抵押预告登记。
2012年8月13日,王某某向北京银行天津分行出具《共同还款责任确认函》,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p><p style="text-indent:2em;">合同签订后,北京银行天津分行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祝某某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且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王某某也未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介入】
2015年4月8日北京银行天津分行与我所建立委托关系,我所立即指派专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资深承办律师。承办律师立即与北京银行天津分行负责人沟通了解详细情况,向银行调取了祝某某的还款记录等各项证据,确定办案方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银行天津分行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祝某某之间的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2、判令被告祝某某给付原告贷款本金55万元,截止至2015年2月2日的利息、罚金7852元,以及自2015年2月3日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罚金;
3、判令被告祝某某以其抵押物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判令被告王某某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借款及抵押合同,用于证明原告与被告祝某某之间依法签订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借款及抵押合同》,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2、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祝某某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进行了抵押预告登记;
3、共同还款责任确认函,证明被告王某某承诺对祝某某与北京银行天津分行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4、被告祝某某的借款借据及北京银行天津分行的电汇凭证,证明原告已经依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
5、北京银行天津分行的授信台账,证明所欠原告本金、利息的明细。
庭审中律师针对此案发表代理意见:原告代理律师认为,(1)、原被告双方事实清楚,各项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及被告逾期不还款的事实;(2)、原被告双方法律关系明确,即原告与被告祝某某存在确定的借贷法律关系。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完全支持了我方的各项诉讼请求!委托人对于我所承办律师的工作非常认可,对于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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