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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作者:黄冬冬    时间:2022/1/8    浏览:477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本案情】

    电影《港囧》于2015年9月25日上映,片长为114分钟。根据猫眼网记载,电影《港囧》评分超8分,累计票房超16亿元。原告以独占专有方式享有《港囧》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转授权的权利。2019年8月23日,原告工作人员发现被告公司注册的“爱券说”微信公众号中,在“福利影院”模块可以转入“终极影院-终极影院-全网VIP视频免费看”的页面,搜索“港囧”等内容,可出现相关搜索结果,并可点击播放。原告对此进行了电子证据取证。经与正版比对,原告取证播放的影片片头、片段均与正版相应内容一致。但“终极影院”所在网站并未得到过原告的授权,系非法播放链接。

    【基本案情】

    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开办的微信公众号中通过互联网提供电影《港囧》的播放,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电影《港囧》,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电影《港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酌情确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2000元。

    【案件评析】

    微信公众号为许多商家提供了方便、经济、快捷的营销平台,但部分商家为吸引流量在公众号中转载网红文章、提供热门电影播放链接,这种做法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本案中被告虽未直接“提供”影片的播放,但其通过设置链接,使得微信用户可以通过链接点播、观看相关电影,而这些链接网站并无权利人的合法授权。被告的行为属于直接侵权的帮助侵权行为。因此,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或运营主体应当树立著作权权利意识,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对在公众号中发布的内容进行谨慎选择和审核,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关键词: 原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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