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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追讨逾期办证违约金

作者:靳双权    时间:2022/3/1    浏览:452次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关注细节、防患未然”,对格式合同中有失公平性的条款及时提出并修改,必要时添加附加条款。同时,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对相关条款充分理解,合同对违约金的具体约定比例、违约期限等需要及时明确,避免后期出现逾期纠纷时购房者权益难以维护。

  【案件情况】

  2014年刘先生欲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一套,房屋总价款为760万元,近几年来,进入二手房交易流通市场的房源比较复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也相继出台,多数人因购买二手房屋引起诸多纠纷,刘先生为了避免这一情况发生,想请一位专业的房产律师从而为他降低风险。他通过北京房产律师网了解了靳双权律师,在和其他律师比较后决定委托靳律师为他起草《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规避购买风险。

  2014年3月20日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屋买》,并且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做了大量的工作,如:

  1、对出卖方交易的资格进行核实、确认。

  2、出卖方是否具备独立处分房屋的权利,有无其他共有人?

  3、房屋有无抵押、赠与、出租和转让他人的情形。

  4、房屋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

  5、房屋是否有欠缴相关费用的情形。

  6、起草、修订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等。

  7、房屋交接、过户时审查房屋是否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承诺条件。

  后来,到2015年2月3日交房后,房产公司都未将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所需资料完整报送产权机关登记备案,刘先生的产权也迟迟无法办理。刘先生和靳律师商议后决定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

  【庭审情况】

  庭审上,靳律师明确提出在《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2条明确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逾期超过90日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购房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二点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当庭提交了《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予以佐证。

  本案中房产公司交房后,一直迟迟未将资料全部报送产权机关登记,导致我方当事人一直无法办理产权证。

  我方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对方要按照已付房款万分之二点一向买受人 支付违约金。

  【案件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房产公司于规定期限日前向刘先生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手续,并协助刘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逾期则从规定期限日次日起每月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点一向刘先生支付违约金,直至提供完毕全部资料之日止。

  【案件评析】

  本案中,房产公司未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合同,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是以到房管局登记、买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才算完成。所以,由于房产公司的原因使得房屋一直没有交付完成,该房产公司构成了违约,理应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逾期办理产权证是房地产纠纷的热点问题之一。开发商延期办理产权证不仅构成房屋权属关系不明,购房者在行使转让、抵押、租赁、投资等权利时也面临阻力。讨违约金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行为,而购房者能够获得赔偿金的金额往往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主。

关键词: 买受人追讨逾期办证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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