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
作者:. 时间:2022/4/7 浏览:401次
近期,笔者成功办理了一起十分典型的特许经营纠纷案件,这起案件充分暴露了特许方和被特许方(加盟方)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各自的法律风险,给品牌连锁行业如何规范经营、降低企业风险提供了很好的例证。兹总结为本文以飨读者。
【案情概要】
甲公司为某知名早教品牌企业,A、B、C等多家加盟商与甲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作为甲品牌的连锁门店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合同约定,加盟商除了一次性缴纳加盟费、保证金以外,每个特许年度开始前还应预缴一定数额的权益金,逾期不缴的承担违约金。
后因甲公司(即加盟系统的“总部”)在提供持续指导支持方面与加盟商发生了矛盾,A、B、C等多家加盟商拒绝支付权益金,因此甲公司向法院起诉。多家加盟商共同委托笔者代理应诉。
【代理观点】
案情看似简单,但是透露了许多典型的行业信息。首先,该案的典型之处在于,我国特许经营行业中,许多加盟商与总部之间的矛盾产生于加盟期间的“持续指导服务”。也就是说,特许方除了一次性授权品牌使用以外,还存在一种维护加盟体系有效运转、提供持续指导的义务。这是特许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其次,该案中加盟商普遍提出,总部公司存在一些不正常的内部矛盾,影响了品牌整体形象。这种情况在长期的特许经营活动中也比较典型,特许方自身的稳定性,对连锁体系有重要意义。再次,对于权益金的计算方面,双方也存在争议。以下简介笔者对本案的基本思路:
(一)持续指导服务
通常特许经营合同会约定,特许方除了将重要的品牌授权给加盟商使用以外,还需要提供一些特定的后续服务;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特许方应当提供必要的持续指导服务。这一特许方的责任常常被忽视。笔者在本案中将双方证据进行了仔细的梳理和对比,发现特许方存在明显的未充分提供持续指导的现象。这就意味着特许方有较大的违约嫌疑。
(二)品牌受损
本案特许经营合同中有明文条款规定,特许方的品牌是建立在创始人某乙多年研究独创的教学方法基础上的。但是恰恰在本案发生之前,该创始人离开了甲公司,另立新公司从事相同行业。这一事实给了加盟商以充分的理由质疑总部,没有尽到维护好品牌声誉的责任。
(三)应缴金额的争议
本案开始之前,总部曾经向全体加盟商发布一项通知,规定加盟商如果在某个特定的日期之前缴纳欠缴费用,则总部减半收取其应缴金额。逾期则将采取法律措施。庭审中,笔者主张该通知已经产生了将应缴自动减半的法律效力;而总部方面则认为,该通知仅对在特定日期前按时缴纳的加盟商有效,逾期者不享受减半待遇。
笔者提出的法律理由是:欠缴的权益金是总部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项债权,减免有关应缴金额,应视为对债务人部分债务的免除。这一免除并未附加条件,其中将特定日期作为付款时间期限,但并未将该期限作为债务免除的生效条件。且笔者组织的证据也证明,在实际履行中,所谓特定日期过后数月,总部与一些加盟商仍然能有效履行减半支付权益金的通知。
【裁判结论】
经过多次庭审和复杂的质证、辩论程序,法院最终采信了笔者的主要观点,确认总部存在违约行为,有关欠费的减半通知也有效,而且在减半基础上另行酌情减免了我方当事人的部分欠费。从结果看,我方的基本立场和主要理由都是成立的。
【风险提示】
根据以上案例,笔者给特许经营合同双方的法律风险提示如下:
(一)对于特许方来说:
首先,特许方应重视持续指导服务,特别要留意服务记录的档案保存和分类管理。如果是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加盟商提供的服务,应完整保存邮件内容包括附件,并要求加盟商及时回复或设置自动收件回复。
其次,应定期(至少每年)检查一次特许合同中的甲方义务条款是否充分履行。例如合同规定每年需要向加盟店提供几次上门服务的,当年是否完成、有无书面确认记录等。
再次,特许方内部的股权结构或其他变更,应咨询律师是否涉及到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事项,如果涉及到,应当作出征求加盟商意见或其他消除后顾之忧的措施。
(二)对于加盟方来说:
首先,总部的来函、传真、电邮等应专门建档保存,如果其中的某些要求或通知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范围,应当及时反馈。
其次,检查合同关于付款约定,如果合同约定要预付,而双方又有争议,最好先向对方发函,指出对方的违约之处,然后协商或诉讼解决。这样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己方违约在先,承担部分违约金的责任
再次,特许合同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合同提前解除。在总部服务不能令人满意的情况下,加盟商往往寻求提前解约。所以如果可能,应在签合同前咨询律师,增加提前解约如何处理的条款。如果对方强势,无法约定相关条款,则在对方存在违约情况下,可以考虑主动提起解约之诉,以争取主动。这里有一个专业性的问题,即特许经营的法律与一般的合同法律相比,比较倾向于保护加盟商的“自愿加盟”权利,本文对此暂不展开。
关键词: 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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