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酒后回家途中殒命谁之过?
作者:张小桢 时间:2016/5/5 浏览:929次
【案情介绍】
曹某与给自己干活的赵某本是朋友,干完活两人在饭店喝酒吃饭。没想到的是,赵某酒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被“马路杀手”夺命;肇事者逃逸。死者赵某的父母、妻子、儿女等六原告把曹某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查明,死者赵某与被告曹某系朋友,自2011年春节后受雇于被告曹某从事铝合金门窗加工工作。2011年3月22日晚18时许,赵某在被告曹某处从事完雇佣活动后,二人商议到附近的砂锅面馆吃饭喝酒,期间二人共同喝了约一瓶半白酒。随后,赵某和被告曹某各自回家。当晚21时许,赵某醉酒后骑电动自行车沿107国道由西向东回家途中,与车辆相撞,导致赵某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驾驶人逃逸;被告曹某给付五原告15000元。经交管部门认定,肇事车辆逃逸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该案至今尚未侦破。后原告与被告曹某就赔偿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曹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8615.1元。
安阳市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曹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6489.02元。
【案件评析】
赵某受雇于被告,其在被告处从事完雇佣活动后,二人商议在附近的饭店饮酒,期间二人共同饮酒后,赵某骑电动自行车回家,赵某饮酒及回家的行为应视为雇佣活动的延续。《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另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醉酒状态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的危险性,但其仍饮酒致自己呈醉酒状态后骑车回家,结果途中遭遇车祸死亡,故其本人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明知赵某呈醉酒状态,且其在回家路程较远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护送其回家,故其作为赵某一同饮酒的参与者兼雇主,应在本案中对赵某的亲属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本案肇事车辆驾驶人追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辩称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无过错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法院未予支持。
关键词: 雇员酒后回家途中殒命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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