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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以为不担责 结果被判连带清偿

作者:.    时间:2022/6/12    浏览:307次

  【简要案情】

  10月9日,湖南省石门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借款本金30 000元,支付至2013年12月30日止的利息88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邓某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12月10日,刘某进与中国农行石门支行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刘某进向中国农行石门支行借款(可循环额度)30 000元,借款用途为农业生产等;用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刘某进在合同中的“借款人”处签名捺印,邓某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2011年、2012年单笔借款一年期届满日内,被告刘某进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当即又将本金30 000元全部贷出。至2013年12月30日止,被告刘某进下欠借款本金30 000元,利息885元。

  【简要案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进与原告中国农行石门支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已经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刘某进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并支付逾期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进偿还本金30 000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邓某在借款合同中签名捺印,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邓某在借款人刘某进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时,未履行保证责任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清偿该笔债务之后,可向刘某进追偿。

关键词: 担保人以为不担责 结果被判连带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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