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空白背书是否有效的问题
作者:. 时间:2022/7/7 浏览:365次
【案件简述】
河南某公司将一承兑汇票,在背书人处签章,被背书人空白的情况下,交付晋某贴现,后晋某因与长治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将该承兑汇票支付给长治某公司。2013年9月,河南某公司向申请止付。长治某公司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河南某公司承担支付汇票款2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背书不连续的票据持有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办案思路】
本律师接受长治某公司的委托,根据我国《票据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背书的连续属于票据的权利证明效力。背书的不连续不能当然的排除持票人的权利,只要持票人能够证明系支付合理对价,合法取得的,理应享受票据权利。在该思路下,本律师多方组织证据,证明长治某公司系支付合理对价后取得的票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河南某公司返还票据款20万元。
【案件总结】
本案中票据的“文艺性”要求票据的背书连续,但是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要票据持有人能够证明是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也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关键词: 关于空白背书是否有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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