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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高于判决义务履行法院应如何认定

作者:庄庆龙    时间:2022/11/14    浏览:348次

    【基本案情】

  刘某(男)系北京市通州区S小区业主,X物业公司系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刘某所住的房屋与物业公司办公用房仅一墙之隔。S小区的开发商将刘某隔壁的房屋作为物业用房,该房屋在竣工验收后,其北侧外墙上的窗户被改造为门,并交由X物业公司使用。X物业公司使用改造后的北门出入物业用房。该房北门上安装有门铃,X物业公司24小时值班,其使用北门的行为对刘某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双方对由此产生的问题无法达成解决办法,刘某将X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2012年10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X物业公司将物业用房北墙上由窗户改造成的门恢复成窗户的原状。判决生效后刘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对窗恢复原状,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X物业公司主动将物业用房北墙门用水泥进行封堵,并悬挂告示牌提醒小区业主走物业用房前门进行物业服务。刘某对此不认可仍然请求法院强制将已封堵的门恢复成窗户的原状。

    【案件评析】

  本案中,对于是否要将已封堵的门恢复成窗户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判决主文非常明确地判定被执人将门恢复成窗户的原状,就必须严格按照判决执行,否则就是没有履行;另一观点认为,原告诉讼目的本质不是为了把门恢复成窗而是希望借此手段恢复安静的生活居住环境。现被告将门封堵放弃了整堵墙以及对窗户的使用功能,其效果要远远好于恢复成窗的效果,属于高于判决履行了义务,因此不需再恢复成窗。笔者原则上同意第二种观点,现予以具体分析。

  本案争议点在于被执行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判决的义务。

  从申请人的诉讼目的角度考虑,物业公司将窗改门之后24小时不间断的人员往来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的休息,其希望通过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的方式还以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也即恢复成窗只是手段并不一定能达到最终的心理预期。而日常的生活实例表明,很多机构的办公与服务都是以窗口的形式开展的,比如银行的柜台窗口,法院的立案窗口、财务窗口。在这样的环境下,窗口就成为一种半封闭的门,若物业公司将门恢复成窗口并改成办事服务窗口那么原告的诉讼目的不仅没有实现反而可能还要再诉被执行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增加其诉累。

  从申请人的心理层面出发,从产生纠结到诉讼结束再到强制执行,其间双方产生了大量的误解、怨气与愤怒。法院调查询问申请人得知,其生活在被执行人将窗封堵后已无影响,申请人坚持恢复原状带有利用法院的强制之手从看到被执行人建了拆拆了建的行为中获得心理满足与解气之嫌,但法院强制执行要从公平公正与保证和谐稳定的局面出发,而不是为谁出气的工具。

  从物的使用功能角度出发,被执行人将门封堵放弃了窗的使用功能,对整个房屋的通风、日照、采光和物业服务功能都造成了影响,可以认为是高于判决所判定的内容履行了义务,是一种值得肯定的行为。否则不但会增加被执行人的守法成本,还会给外界造成一种执法僵化不讲情理的印象。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法理,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综上,法院在被执行人高于判决所判义务履行的情况下,认定其已履行完毕是合理而合法的。

关键词: 被执行人高于判决义务履行法院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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