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售野生动物 获刑罚金连带赔偿
作者:韩宇 孙继晨 王丽婷 时间:2023/3/20 浏览:280次
【裁判要旨】
近日,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此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此案中,两名被告人不仅获刑,而且被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法院查明,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在盘锦市大洼区王家镇兴海村、西海村、三角洲宁海路及海城市高驼子镇一带预设猎夹,猎捕“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黄鼬(俗称黄鼠狼)200只,非法获利2.35万元。经鉴定,徐某非法狩猎的黄鼬价值约16万元。被告人李某明知陆生野生动物黄鼬皮毛系非法狩猎所得,仍以4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从徐某处收购徐某及其同村村民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黄鼬皮毛,总数量约1000张,收购总金额10.74万元。后被告人李某将所收购黄鼬皮毛全部售卖,销售后获利5000元。经鉴定,李某收购案涉黄鼬皮毛价值约80万元。
【法院审理】
盘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200只陆生野生动物黄鼬,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销售,价值高达8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依法追缴两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并没收作案工具,全部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本案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非法猎捕黄鼬、李某收购黄鼬皮毛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当地生态环境,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徐某支付野生动物赔偿金16万元,被告李某在14.24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评析】
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应担责赔偿。
办案法官指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科研价值。保护、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黄鼠狼学名黄鼬,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不能伤害、不能捕捉、不能食用。
此案中,被告人徐某非法猎捕黄鼬、被告人李某收购黄鼬皮毛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当地生态环境,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被告人李某明知徐某向其出售的皮毛系非法捕获所得,仍向其大量收购,两名被告人实施的非法猎捕、贩卖、收购野生黄鼬的行为形成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益链条,在实施相关违法行为过程中,主观上能够认识到链条相邻关系的存在,对侵害野生动物资源具有共同的认识,客观上猎捕、贩卖、收购行为互为原因或条件,相互结合共同导致了野生动物资源被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徐某、李某虽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依法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官强调,非法狩猎获利少,但造成的环境损失却很大。以此案中的黄鼬即黄鼠狼为例,徐某每猎捕出售一只黄鼠狼仅能获利100余元,但造成的生态损失价值却高达每只800元。黄鼠狼受到非法猎捕、杀害,它们的皮、尾部、肉质等被出售,流向地下交易市场,严重破坏地区物种生态安全的同时,运输、贩卖、食用野生动物行为也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通过这起真实案例,希望广大群众能够树立起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共同爱护环境,要了解可持续发展理念及意义,认真学习法律、遵守法律,把保护野生动物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共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关键词: 非法捕售野生动物 获刑罚金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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