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过失致他人煤气中毒死亡应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张若琳 时间:2023/5/10 浏览:267次
【基本案情】
戴某与邬某于2009年举行结婚仪式,但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与邬某父母共同租住在通州区永顺镇许家场村。2010年3月12日,邬某之父在使用煤炉蒸馒头的过程中,因煤炉与烟囱处没有密封措施造成已有六个月身孕的戴某在邬某父母租住的房屋内死亡。后戴某之父将邬某及邬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戴某在被告邬某及邬某父母居住的出租房内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记录显示,涉案煤炉在煤炉与烟囱处没有密封措施,邬家三人对煤炉使用不当,对于戴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戴某之父承担赔偿责任,戴某作为成年人,亦应注意自身安全,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判定邬某及邬某父母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戴某之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关于邬家三人对戴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的比例大小。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戴某与邬某及其父母共同居住在租住房屋内,邬某之父使用简易煤炉生火做饭,疏忽大意造成一氧化碳泄露,令戴某中毒,后因邬某家人怠于施行抢救措施造成戴某不治死亡。戴某之弟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戴某之父亦患有疾病,家中没有经济来源。故邬某及其父母的行为对于戴某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邬某及其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邬某与戴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举行过结婚仪式,且邬某是戴某腹中六个月大胎儿的父亲,戴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邬某及其父母亦是受害者。邬某及其父母系与戴某同住的成年家属,对戴某的生命健康不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对戴某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邬某及其父母应当对戴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侦支队(以下简称刑侦支队)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得知邬某父亲在事发当日蒸馒头的过程中突然晕倒,近4个小时后才醒来,发现戴某躺在床上不省人事,遂向他人求救。戴某的邻居、朋友们在刑侦支队询问中均表示戴某生前与邬某及其家人关系良好,且事发后邬某父亲言语及行动迟缓。后刑侦支队出具《关于戴某死亡的调查意见书》,认定戴某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戴某亲属向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以下简称通州分局)提出控告,认为戴某系被人故意杀害,通州分局向控告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载明戴某被故意杀害案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戴某亲属对通州分局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通州检察院)进行信访,通州检察院出具信访事项答复通知书,认定通州分局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综上,邬某及邬某父母对于戴某的死亡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侦支队所做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现场照片,屋内有一蜂窝煤炉取暖,涉案炉子为生铁铸造的节煤炉,炉子上有铁皮做的烟囱延伸至屋外,并安放了风斗,事发时房屋门窗均关闭,案发后煤炉仍然有蜂窝煤燃烧,在煤炉与烟囱处没有密封措施。由此可见,邬某及邬某父母对于戴某的死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邬某及其父母应当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本案中邬某及其父母作为戴某的同住成年家属对煤炉使用不当只是造成戴某死亡的一个原因,戴某未注意自身安全也是造成这一事件的重要原因,本案存在一个责任承担的分配问题。
本案中对于戴某与邬某身份关系的认定也是确定本案被告邬某及其家人赔偿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原告戴某之父认为戴某与邬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其二人不存在夫妻关系,故要求邬某及其家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事实上,戴某与邬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其二人举行了隆重的结婚仪式,二人以夫妻相称,戴某与邬家人共同生活,且案发时戴某已怀有六个月的身孕。从对邻居朋友的调查中发现,邬家人也把戴某当做儿媳对待,如果不是这一事故的发生,即将迎来新生命的一家人的生活将会其乐融融。戴某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对于戴某的父亲是不能接受的事实,对于邬家人也是一个打击。如前文所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戴某在被告邬某及其父母居住的出租房内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涉案煤炉在煤炉与烟囱处没有密封措施,邬某及其父母对煤炉使用不当,对于戴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戴某之父承担赔偿责任,但戴某作为成年人,亦应注意自身安全。综合本案具体的实际情况,邬某及其父母对于戴某的死亡既没有主观故意,亦没有客观的放任事态的发展,在发现戴某一氧化碳中毒之后积极采取抢救措施,但戴某及邬某家人共同居住生活,邬某及其父母对于使用煤炉的安全隐患没有足够的重视,最终导致了怀有身孕的戴某死亡的严重后果,邬某及其父母应当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上述情形酌定被告邬某及其父母按照30%的比例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是较为恰当的。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LATEST NEWS
锐迈动态
- 存在继承人翻建行为时 如何判断宅..2024-12-22
- 利用负面舆情索要宣传费行为的定性2024-12-22
- 债权人委员会决议可否在一定期限内..2024-12-22
- 存在继承人翻建行为时 如何判断宅..2024-12-22
- 游戏代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2024-12-22
029-86229560
联系人:张鹏霄主任律师
电 话:13991968323
邮 箱:ruimailaw@163.com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北路大明宫锦园国际广场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