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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案例案情介绍

作者:. .    时间:2023/6/26    浏览:232次

    【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协议的认定应以股东意思自治为原则,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上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只是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基本案情】

   1999年7月,周X、陈X、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Z路街道资产管理经营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分别出资25万元、24.75万元、0.25万元 成立了常州市A通讯器材销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此后,A公司经历了多次股权转让:1.2002年3月,陈X将股权转让给王X(这 一转让由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及股权转让协议为证,但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及股权转让协议均未经工商部门备案)2.2002年12月,Z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周X(股东会决议上陈X的签名及盖章为周X所签和加盖,公司章程修正案经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北分局备案)3.2003年9 月,周X将股权转让给丁X(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王X在协议上签名表示同意)4.2003年10月,王X将股权转让给周X(签订了股权转让协 议)5.2003年11月,陈X将股权转让给周X之妻周F(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

   第三次股权转让发生争议,丁X将周X与A公司告上法庭。丁X与周X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周X将A公司的50.5%股权及公司开办的龙城市场所占的资本份额(包括市场登记股份在内)转让给丁X;丁X分两期将补偿款10万元交付周X;周X负责办理公司股权转让和变更执照手续;丁X在接手该公司前,原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周X承担,丁X接手后一切事务自行负责。原告丁X当天即支付了5万元。事后周X一直没有办理公司变 更手续,丁X主张权利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周X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周X继续履行合同,按约将其股权转让给丁X,并办理相关的工商 变更手续。

关键词: 股权转让案例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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