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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安徽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作者:. .    时间:2023/7/5    浏览:269次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蔡美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终字第03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件评析】

    蔡某申请再审称:安徽省立医院的采血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既不能证明血液合格,又不能证明本人在入院前就患有丙肝,也不能证明本人在出院后因其他原因感染丙肝,在无法找到献血者的情况下,安徽省立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人因治疗丙肝共误工56周,原判认定误工88天过低。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安徽省立医院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安徽省立医院治疗蔡美过程中的输血行为与蔡美患丙型肝炎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所进行的鉴定合法,原审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确定安徽省立医院对蔡美患丙肝所造成的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蔡某关于安徽省立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主张误工56周,亦未提供充分依据证明。

    【判决结果】

    合肥律师张律师从法院获悉,蔡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某的再审申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

关键词: 蔡某与安徽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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