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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鉴定就难以索赔医疗纠纷案

作者:. .    时间:2023/7/9    浏览:244次

  【简要案情】

    刘女士办理二胎准生证后,到医院取环。结果,第一次手术,医生找不到环,取环失败。

    第二次手术,两个月后,再次开腹,还是失败。原来,医生几经检查才发现:刘女士体内原本就没有环。“明明没有环,为什么要让我白白挨两刀。”近日,气愤的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8万多元。

  【案件评析】

    白白挨了两刀之后,才告知“体内原本没有环”。这使刘女士备受打击。为此,近日,刘女士状告医院,起诉索赔手术费医疗费,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款共计84271元。

    法庭之上,刘女士说,原本领了准生证后,满心欢喜期待第二个宝宝的到来,却因为医院错误的诊断白白剖腹,破灭了她生宝宝的希望。她说,自己因此感觉精神遭受重大伤害,变得精神恍惚、食不知味。

医院:符合手术指征

   “她自己取过环,还要再来医院申请做取环手术。”对此,被告医院辩解说,该院针对刘女士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刘女士到医院看病时,隐瞒了自己2008年已经人工取环的经历。再加上她以为自己的环没有取掉,因此又要求医生帮助取环,这对医生诊断产生重要影响。

    而且,刘女士还向医生陈述说,“我上环8年,在计生办体检B超时发现宫内节育器下移异位”。医院门诊彩超检查后,发现刘女士宫颈管处确实有一形如“宫形节育器”物,判断为宫形节育器。

    医院还说,当时为刘女士施行两次手术,是因为考虑她符合手术各项指征,经刘女士本人同意,医院才给予手术。

  【法院判决】

    厦门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索赔请求。

    为何驳回刘女士的诉求?对此,主审法官分析说,医院根据彩超提示和刘女士的陈述,并结合临床,作出刘女士需要手术的建议。而且在两次手术前,均征得了刘女士家属的同意,因此,医院的手术程序并没有过错。

     那么,刘女士的病情是否达到了手术指征?医院做出手术的决定是否有错?对此,法官认为,这属于医学专业问题,需要进行医学鉴定,才能做出最终认定。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刘女士应对医院诊疗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需要由她来申请医学鉴定。但是,本案中,经过法官的释明,刘女士仍然不愿意缴纳8000元鉴定费,因此,导致无法鉴定,也就无法证实医院手术的决定存在过错。所以,法院一审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发生重大变化。之前,因医疗纠纷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54条将其修改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即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患者一方举证证明,受害患者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方可要求赔偿,否则医院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由于大部分患者缺乏医学知识,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患者很可能因为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

  应当指出的是,医院不再承担证明责任,这固然能够缓解目前医院过于“谨慎”而造成患者不必要的检查项目和医疗费用增多的现状,但是,这同时也将关乎诉讼胜败的举证责任重新抛给受害患者一方。

  目前,受害患者要证明医院存在过错,最好的途径通常是申请医学鉴定。不过,鉴定费只是预交,如果患者最终胜诉,鉴定费就由医院承担。

关键词: 不鉴定就难以索赔医疗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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