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军、高某、高某樵、杨某彬开设赌场案
作者:. . 时间:2024/2/6 浏览:194次
【裁判要点】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已判决)在杭州市萧山区活动期间,分别伙同被告人谢某军、高某、高某樵、杨某彬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谢某军、高某、高某樵、杨某彬分别帮助向某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赌博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浙0109刑初173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谢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二、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人高某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四、被告人杨某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五、随案移送的四被告人犯罪所用工具手机6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四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谢某军、高某樵、杨某彬不服,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浙01刑终1143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173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定罪部分及第五项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赃款部分。二、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173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四、原审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谢某军、高某、高某樵、杨某彬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谢某军、高某、高某樵、杨某彬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较轻,均系从犯,原判未认定从犯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谢某军予以从轻处罚,对高某樵、杨某彬、高某均予以减轻处罚。杨某彬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某军、高某樵、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某军、高某樵、杨某彬、高某案发后退赃,二审审理期间杨某彬的家人又代为退赃,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键词: 谢某军、高某、高某樵、杨某彬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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