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冯某合同纠纷一案刘某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否成立?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7/25 浏览:1039次
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
(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
(2)刘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分析:
1.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2.原告刘某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冯某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3.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4.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5.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
6.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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