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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祖堂拆迁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分割

作者:黄丽丽    时间:2016/9/25    浏览:726次

  【案情】

  修水县某村谢氏家族有一祖堂,该祖堂建于1797年-1800年间,1973年后,主要用来供奉谢氏祖宗。2012年5月1日,修水县某镇政府在未确定该祖堂所有人的情况下,便与谢氏家族的一部分人及原告谢甲某、谢乙某、被告谢丁某之子等六人签订了《农房征收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由该镇政府征收本案争议的谢氏祖堂,并由政府支付所拆迁房屋之主房、附房、装修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款共计78000元。协议签订后,该镇政府支付了上述补偿款,所支付的补偿款储存在银行卡里,并由被告谢丁某之子保管卡,原告谢乙某保管密码。现被告谢丁某、谢戊某准备用上述补偿款重建祖堂,由谢家后代共有,而原告谢甲某、谢乙某、谢丙某认为上述补偿款属于遗产,应作为共同财产由三原告和两被告分割,故诉诸法院,要求对上述补偿款在五人之间进行分割。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谢氏祖堂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第一种意见认为:修水县某镇政府与谢甲某等人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书》后,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付清了征收补偿款,故上述补偿款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补偿款不宜分割:1、修水县某镇政府在与谢甲某等人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书》,未确定祖堂所有人导致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2、根据中国农村特有的风俗习惯,该补偿款应首先用于重建祖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涉案祖堂系共有财产,但镇政府在未确定涉案祖堂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即对祖堂进行拆迁,导致当事人对上述补偿款发生争议。另涉案祖堂历史悠久,系用来供奉祖牌、纪念祖先的地方。因中国农村特有的风俗习惯,祖堂被拆迁的补偿款应优先用于重建祖堂,且本案中被告方表示会重建祖堂,故拆迁补偿款在共有人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宜分割。


 

关键词: 农村祖堂拆迁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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