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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撤诉后未满六个月可再起诉离婚吗

作者:於林枫    时间:2016/10/8    浏览:890次

  【案情】

  2007年7月,原告黄某第一次起诉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荣某离婚,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浔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014年4月,原告黄某诉至修水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以双方进行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作出(2014)修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同年6月,原告再次诉至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争议】

  起诉离婚后以调解和好准许撤诉后未满六个月能否再次起诉?

  【分析】

  问题一:第一次起诉离婚失败或者经过调解和好之后,如果反悔还能够提起离婚诉讼吗?
  分析:可以,但是一般情况下,原告要忍受六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在原来的判决生效之后或者和好撤诉不满六个月的期间,没有新的情况、理由的话,原告以完全相同的理由起诉离婚,法院是不受理的。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有一个原则——“一事不再理”。也就是说,一般的民事案件(排除离婚案件)在败诉之后,在上诉期间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就生效了。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就不能够再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申请再审。但是婚姻案件是一个例外,比如说,一方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准许,经过上诉期,判决生效,并不代表当事人就不能再起诉离婚了,事实上,经过六个月,当事人就可以再次起诉。婚姻关系是对个人非常重要的一种人身关系,所以法律把离婚案件排除“一事不再理”的范围,目的就是如果当事人实在是要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就给他们这样的机会。但是法律给了当事人一个六个月的期限,这六个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期限,给了当事人一个缓冲的时间段,冷静地考虑夫妻之间的问题,希望能够在一段时间内缓和夫妻间的关系,从而达到使夫妻和好的目的,但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法律也不勉强,还是给与当事人诉请离婚的机会,可见,法律设置六个月的期限,立法者是有着良苦用心的。
  问题二:六个月内绝对不能再次提出离婚吗?
  分析: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一方在不满六个月的时候,也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
  一般情况下,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我们分别予以假设:
  一是原、被告在一审法院判决离婚请求不支持后,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化解婚姻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及家庭和睦,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夫妻双方感情有所改善,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二是原、被告在一审法院判决不离婚后,夫妻感情未有任何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告于第一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之诉。
  以上两种情况是正常状态下可能出现的。下面我们分析一下非正常的状态,也就是六个月内不准起诉的例外——特殊情形下的离婚请求,上述案件就是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
  一是假如第一次诉讼之后,原告受到六个月的时间限制,不能再随意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但是对于第一次诉讼中的被告如果要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受判决生效六个月时间的限制;
  二是出现新情况、新理由时,也可在判决生效后或者调解和好后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黄某再次提起的离婚诉讼即属于此种情形,原告黄某在上次诉讼调解和好并准许撤诉后未满六个月的情况下即起诉离婚,系依据一份县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该鉴定书载明原告因遭受被告荣某行为伤害致轻微伤,故原告黄某以遭受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起诉本院,该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即原、被告一致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并就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作了相应的安排。

关键词: 起诉离婚撤诉后未满六个月可再起诉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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