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与案外人异议
作者:余秋江 时间:2016/10/18 浏览:770次
【基本案情】
城口县人吴某(异议人)称,其与吴某某系父子关系,并于2013年分家出来独立成户,分家析产时父亲吴某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城口县东方红社区的一处房产分给吴某。而后,县里面打造“城中村”,吴某所分房产被拆迁,吴某与拆迁办签订了产权置换协议并选购了当前正在建设中的崇扬逸城国际楼盘中的一套房产。现李某因其与吴某某的借款纠纷申请法院预查封了该房产,吴某认为侵犯了其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对该房产的查封。那么本案是执行异议还是案外人异议呢?
【分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民诉法对执行异议与案外人异议分别作出了规定,那么二者的区别究竟何在?
首先,提出异议的主体不同。执行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受到执行机关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侵害的利益主体。具体包括执行当事人(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执行行为侵害的案外人,如协助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中的第三人;案外人异议所称的案外人,是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受到侵害的人,亦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
其次,提出异议的事由不同。执行异议中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三点:1、法院的执行措施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2、法院不受理执行申请或受理不当的执行申请;3、法院的执行处分行为不当,比如违法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撤销执行案件。然而,案外人异议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事由主要是案外人称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性权益,比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特殊债权甚至“占有”事实状态等实体性权益。
最后,法院对异议的审查和处理方式不同。对于执行异议,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执行行为或者改变原执行行为;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请求。对于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驳回案外人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该案应为案外人异议。
关键词: 执行异议与案外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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