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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吴雨洲    时间:2016/11/29    浏览:895次

    【案情】

  李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险代理合同,双方约定,李某为该保险公司的客户经理,为该公司推销保险产品,并约定按业务量提成。一日,李某在骑电动车到保险公司领取提成的路上不慎摔倒受伤。李某以其为工伤为由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双方协商未果,经劳动仲裁驳回了李某的请求,现李某将该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其和保险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按照业务拿提成,领取工资,他平时虽然在保险公司没有办公室,但是,他在外推销保险产品,就是属于上班。
    第二种观点:李某和保险公司确实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一种代理关系。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必须分析清楚李某和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性质,所谓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受劳动法调整。而保险代理关系基于保险代理合同产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调整,保险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既平等又不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合。二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李某在本案中并不从属于保险公司,从未接受该公司的管理、指挥,而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双方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另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指出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综上,本案中李某一没有固定的工资,二不接受保险公司考勤管理,其所谓的工资是按照其销售的保险产品业绩额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计算的,因此李某与该保险公司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关键词: 保险代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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