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小偷致坠落物砸伤他人谁担责
作者:许世雄 时间:2017/1/6 浏览:828次
【案情】
小偷林某半夜潜入赵某家中盗窃,翻动过程中惊醒了赵某,赵某起床查看,林某见势不妙企图从赵某家阳台逃跑,赵某揪住林某不放,两人拉扯扭打,赵某边打边喊“抓小偷”。此时路过的罗某听到喊声后赶到赵某家阳台下,往阳台上看究竟。此时,赵某家阳台砖头掉落砸中罗某头部,在周围邻居帮助下,林某被扭送公安机关,罗某亦被送医院救治,后经法医鉴定,罗某的伤情构成重伤。对于花盆是谁碰掉的,公安机关无法查清。
【分歧】
林某入室盗窃因采取了暴力行为而转化为抢劫罪,对林某抢劫罪的构成没有异议,但对于林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存在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花盆掉落是因为林某入室盗窃抗拒抓捕造成的,林某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林某构成抢劫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对于受害人罗某受伤的事实,林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赵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林某半夜去赵某家中盗窃,主观上只有盗窃的故意,后在逃跑过程中,与赵某扭打,又有了伤害赵某的故意,至此林某因对赵某使用暴力则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罪。
对于砖头掉落砸伤罗某,林某主观上没有故意,他并不知道砖头会掉落,更不知道砖头掉落时,罗某正好来到阳台下,虽然砖头掉落砸伤罗某,客观上造成了罗某重伤的事实,但《刑法》定罪必须主、客观相一致,既不能主观归罪,也不能客观归罪。在砖头无法查清是谁碰落的情况下,不能对林某定故意伤害罪,罗某重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林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赵某负连带赔偿责任,那是民法调整的范畴。
关键词: 抓小偷致坠落物砸伤他人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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