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后钢板断裂谁之过?
作者:刘青山 时间:2017/1/19 浏览:861次
【基本案情】
张某因左胫骨骨折到甲医院治疗,医院为张某行钢板内固定术。张某手术后一个月拍片复查,发现钢板断裂,胫骨畸形愈合。后协商不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医方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医方辩称本案不是医疗损害赔偿,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应当追加产品经销者和生产者作为本案被告。另,钢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由患者进行手术取出钢板进行鉴定后再确定责任。
【分歧】
对此有两种意见:
一、直接判决医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追加产品经销者和生产者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为:
本案是发生在医方使用的医疗器械方面存在缺陷产生的纠纷,医方以本案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为由,要求追加产品经销者和生产者为本案被告。医院在医疗辅助器械的使用上是直接从患者收取相应的费用,被告医院本身就是销售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质量法》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说明作为产品责任的受害人有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权利的选择权。这种权利是当事人的权利,被告医院作为销售者不能主导被侵权人主张权利的相对人,法院在当事人选择了侵权人的情况下,不应再追加当事人。而且,医院在赔偿了被侵权人的相应损失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享有向生产者追偿的权利。故依法对被告追加当事人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而是直接判决医方进行赔偿。
另,该案在审理中是否需要对产品的质量进行鉴定的问题。因张某在手术后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X光片显示钢板已经发生断裂,在张某住院期间是否存在外力造成的钢板断裂的举证责任应由医院承担。如果医院不能举证证明钢板断裂的原因,应视为医院举证不能,不需要等张某取出钢板鉴定后,确定钢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再行判决。
关键词: 手术后钢板断裂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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