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酒店等公共场所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李睿 时间:2017/3/17 浏览:851次
【简要案情】
2015年5月14日22时59分,原告入住被告酒店1620号客房,入住后1小时左右,原告发生意外摔伤,随后被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肩关节脱位,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同年5月17日10时03分,原告办理退房手续,在明细账单上显示5月14日、5月15日房费均为175元,5月16日房费为155元,明细账单备注有“房间没电,店长同意”。同时,5月16日的定金收据中记载房费为155元,因房间停电优惠。原告入住被告1620号客房的卫生间墙面上张贴有“小心滑倒”的警示标语,卫生间配备有防滑地垫。原告入住1620号客房之前,上一位客人是在5月14日11点56分退房。
2015年5月31日,原告前往什邡市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肩关节脱位。2015年6月27日,原告前往德阳第五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2月29日,原告再次前往德阳第五医院住院治疗。原告认为原告入住被告酒店,因为停电,加之卫生间地滑导致其摔倒,被告作为酒店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分歧】
被告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原告入住被告酒店,原、被告之间形成契约关系,被告应当对入住其酒店的客人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称其摔伤是因为停电加之地滑,但原告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摔伤时客房处于停电状态,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客房卫生间地滑致其摔倒。假设是原告称停电造成其摔倒,那么停电并不是被告的过错。假设是原告称地滑导致摔倒,从被告举示的照片可以看到原告入住的客房卫生间墙面上张贴有“小心滑倒”的警示标志;另外在原告入住前,上一位客人是在中午11点左右退房,而原告是在晚上23点左右入住,按照酒店行业惯例,在客人退房后就要安排工作人员对客房进行打扫,时值五月的天气,按照常理在原告入住时卫生间地面应该是干燥的状态,因此被告在将客房交付给原告时并不存在导致原告摔倒的因素,故原告称系地滑导致其摔倒,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提醒义务。
【案件评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不应受到侵害。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如何把握“合理限度范围”,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结合案件的证据来综合判定。关于“合理限度范围”,个人认为不宜扩大,否则会加大提供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只要其按照行业惯例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提醒义务即可。虽然本案被告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提醒义务,但原告在被告酒店摔伤致残是事实,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判令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关键词: 如何判定酒店等公共场所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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