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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逃债之嫌法院能否出具离婚调解书

作者:黄俊良    时间:2017/5/22    浏览:930次

  【简要案情】

  日前,原告何某向平陆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与被告赵某自由恋爱,不到一个月就结婚,属于闪婚。因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双方并签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
  1、原、被告同意离婚;
  2、婚生女孩赵乙、赵丙(双胞胎)随原告何某生活,被告赵某承担抚育费,每月1000元;
  3、原、被告共同财产房屋及动产归原告何某及三个子女所有,被告赵某自愿放弃分割;
  4、原、被告各自所负债务各自清偿,与对方无关。
  原、被告要求法院按该协议约定出具离婚调解书。

  【案件审理】

  经查,原、被告同年同月同日生。双方于1996年2月28日领取了结婚证。1998年2月生育长子赵甲,现在某大学读书。2012年2月生育长女赵乙、次女赵丙(双胞胎),现在幼儿园上学。原、被告家庭成员共6人,除原、被告及三个子女外、还有被告赵某的父亲。家庭财产有北房4间和东房、南房及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家庭有外债十几万元。

  【案件评析】

  该离婚案存在的问题:
  1、原、被告结婚20余年,已生育一子二女,原告何某以闪婚作为离婚理由不能成立。
  2、原、被告生育三个子女,离婚协议只约定了两个女儿赵乙、赵丙的抚育费承担问题,而对正在上大学的长子赵甲的生活费、教育费只字未提。难道让赵甲辍学不成?
  3、协议约定:家庭不动产及动产全部归原告何某和三个子女所有,侵害了被告赵某父亲作为家庭成员享有的共有财产所有权。
  4、家庭外债十几万元全部让被告赵某承担,原告何某有逃债之嫌。

  据此,法院不能出具离婚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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