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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究竟应该判决支付利息至哪一天?

作者:    时间:2017/6/23    浏览:1094次

——判决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与判决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区别

  一、判决书的不一致

  (一)判决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1.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2.判决给付之日

  3.判决将利息数额确定

  (二)判决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1.实际给付之日

  2.实际履行之日

  二、依据法释〔2014〕8号解释分析两种表述之区别

  (一)是否将利息固定:

  1.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将利息固定,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是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天;

  2.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未固定,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是义务人全部清偿之日。

  (二)是否减少执行案款:

  1.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减少执行案款,执行中不能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2.实际给付之日:未减少执行案款,执行中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三)是否损害当事人利益:

  1.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损害当事人利益;

  2.实际给付之日:未损害当事人利益。

  三、为何会判决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一)直接原因:仍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对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二)法释〔2009〕6号司法解释规定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和执行中的清偿顺序。按照此规定,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还可能包括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此合计为基数计算二倍贷款利息即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基数有其不妥之处。若判决再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则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多了一倍,加重了义务人的负担,与立法目的不符。因此,判决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在特定时间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然而,法释〔2009〕6号司法解释的内容已经被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所替代。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的部分规定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2.《发挥迟延履行利息制度作用  积极推动执行工作有效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的部分内容

  问:该解释与之前的有关规定有何不同,有哪些新规定?

  答:之前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多个司法解释之中,没有形成体系。《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问题作较为系统的规定。《解释》全文共七条,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如何处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关系;二是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三是特殊情况下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本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扣除期间,外币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重新规定和细化了起算时间、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等。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相关规定

  问:《解释》中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什么关系,如何计算?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问: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解释》规定,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因为,在多数有一般债务利息的执行案件中,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已经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惩罚性,但惩罚应当适度,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前的一般债务利息也作为计算基数,计算结果较高,不符合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根据法释〔2014〕8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及说明,现行法律对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已经修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另行计算。

  四、法院究竟应该判决支付利息至哪一天?

  通过上述司法解释的对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在仅是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对于一般债务利息并不加倍。若仍旧判决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则判决直接丢弃了权利人应得的一般债务利息,属于漏判。

  故,根据法释〔2014〕8号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必须判决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

关键词: 法院究竟应该判决支付利息至哪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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