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房未过户 前妻私自抵押借款
作者:全晓岚 时间:2017/7/12 浏览:799次
离婚协议明明约定房产归自己所有,只因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妻以房抵押四处举债,现在想过户也办不了,还得担着房屋可能被拍卖抵债的风险,家住阳光花园的黄先生想起此事就觉得懊恼。
【基本案情】
黄先生与彭女士本是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位于柳州市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商品房一套,该房屋登记在彭女士名下,房产证也一直由彭女士保管。2011年8月,因感情不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归黄先生所有,黄先生支付给彭女士8万元现金作为补偿,2011年12月31日前彭女士必须协助黄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离婚后,黄先生按约向彭女士支付8万元补偿款,因彭女士称自己还要用房产证暂时不能过户,考虑到大家曾是夫妻一场且现在房屋也由自己居住,黄先生也就没太把过户这事放心上。
2013年9月初,黄先生打算出租房屋,于是再次找到彭女士要求过户,但彭女却严词拒绝了,无奈一下,黄先生只好将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自己所有。
诉讼期间,黄先前往房产局打印该房屋所有权凭证,该房屋已经分别于2009年6月、2011年10月及2013年4月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总额高达36万元。庭审中,黄先生觉得很冤枉,“离婚时双方明明约定的很清楚,是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的,到现在竟凭空多出这许多欠债来”。彭女士则认为协议内容对自己显失公平并表示自己无职业,现在也无能力偿还欠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本案中的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被告彭女士认为显示公平,但没有在离婚后一年内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故该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黄先生已付给被告彭女士8万元作为补偿,被告未能协助办理过户,其行为构成违约。法院最终支持了黄先生的请求,将上述房屋判决归其所有。
【案件评析】
法院判决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根据“抵押权优先于所有权”的物权原则,上述房屋只有先还清欠款解除抵押才能真正过户,若到期不能还款,债权人还有权起诉实现对该房屋的抵押权。一想到后续这么多问题,黄先生也很头大,真是一时疏忽成了冤大头。
关键词: 离婚分房未过户 前妻私自抵押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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