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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债务的处理

作者:胡宗彬    时间:2017/7/17    浏览:774次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27日,原告秀山某银行支行与被告刘某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3.5万元,期限自2009年3月27日至2012年3月26日,利息为月利率8.1‰,逾期罚息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还款本金在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同时,双方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将刘某某的房屋设置抵押,并经国土和房屋管理局进行登记,刘某某原丈夫张某在《抵押承诺书》上签字。按照合同约定,二被告偿还了2009年3月27日至2009年12月21日期间约定的利息,并于2011年2月24日返还了原告本金5000元。

  另查明,被告刘某某与2007年2月8日在原告借款4万元,2008年1月,二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4月30日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各自负责的各自的债权债务,领取了离婚证。对2009年3月29日的借款,原告与被告均明确表示是借新款还旧款。

  据此,原告主张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连带偿还,并对所涉及的抵押标的物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分歧】

  该案中,判决意见及理由有二种观点,分别为:

  第一种观点:应认定是刘某某婚前个人债务,由刘某某个人偿还,张某不承担偿还义务。理由是2009年3月27日的借款虽然原被告在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时,夫妻双方均在场,张某在《抵押承诺书》上签字,但原告对该笔借款并未支付,而是直接转化为清偿2007年2月8日由刘某某个人余下的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和开支,应认定为刘某某个人借款。

  第二种观点:应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因诉前已离婚,应由夫妻双方连带偿还。理由是:2009年3月27日借款时,二被告均在场,并且张某在《抵押承诺书》上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签字,说明该笔借款二被告有共同借款的合意行为,只要是合意行为,应按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原告的请求,应由二被告连带偿还,应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上列规定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不利于操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就共同债务做了较为方便操作的司法解释。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该条的理解,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夫妻之间存续期间尽管以个人名义举债,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如果要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应由夫妻一方举证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相应地,夫妻个人债务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

  本案中,被告刘某某、张某均在场出面借款,且被告张某在《抵押承诺书》上签字确认,能够证明夫妻借该笔款项是合意行为。根据上述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一是审查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有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是夫妻共同享有,该借款用于什么目的,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审查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对上列二个理由,只要具备一个理由,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何况夫或妻的一方并未举证证明该笔债务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证据。因此,本案涉及的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在起诉时已经离婚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夫妻对该笔债务应连带偿还。

关键词: 夫妻存续期间债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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