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也应依法行政
作者:卞俊梅 闫玥玥 时间:2017/8/25 浏览:862次
【简要案情】
2014年4月28日,某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认为因城壕明渠排放导致河道防汛能力较差,环境污染严重,影响河道两岸片区内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市容环境,决定实施城壕(西段)防汛排水及联片改造工程,同意《城壕(西段)防汛排水及联片改造工程房屋拆迁、还迁安置方案》,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某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5日作出《关于市区城壕(西段)防汛排水及联片改造工程拆迁的通告》,并予以张贴公告。李某等人的房屋均在此次改造范围内。之后,城壕防汛排水及联片改造工程进入实施阶段,李某等人先后与拆迁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领取了相关补偿款。
【案件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壕(西段)防汛排水及连片改造工程拆迁的通告》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过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作出的通告,虽然其程序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撤销或确认违法,且上诉人在此之后也都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应视为对通告行为的认可,因此应驳回李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市人民政府没有提供其作出《关于市区城壕(西段)防汛排水及连片改造工程拆迁的通告》合法性的法律依据,应予撤销。考虑到该工程涉及到防汛排水工程,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认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壕(西段)防汛排水及连片改造工程拆迁的通告》违法,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公共利益是指广大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在我国的立法中虽然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但就土地及房屋而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规定了人民政府为了哪些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国有土地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但从这些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即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必须依法行政。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也要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市区城壕(西段)防汛排水及连片改造工程拆迁的通告》分为防汛排水及连片改造工程拆迁两部分。关于防汛排水方面,根据《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3条第(二)项河道主管机关“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整治、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第21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请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同级防汛指挥部,由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费用”及第22条“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拆除”的规定,应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相关的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某市人民政府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关于连片改造工程部分,某市人民政府的通告中未体现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性质,所依据的某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7日的第41次常务会议纪要及某市人民政府的发文呈批卡,并没有提及其作出该通告合法性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市区北城壕(西段)防汛排水及连片改造工程拆迁的通告》虽然是为了改善该市人民的居住环境而进行城市改造工程,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其并没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但该工程涉及到防汛排水工程,撤销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键词: 为了公共利益也应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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