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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否可对违约学生收取违约金?

作者:    时间:2017/8/31    浏览:933次

  【简要案情】
  
  张同学原本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后来发现这公司不适合自己,故提出违约。不料,不仅公司依据三方协议向她要求支付违约金,学校也因为名誉被损的原因要对违约的张同学收取2000元的违约金,否则将扣押旧的三方协议,不予发放新的三方协议。

  【案例评析】

  学校并不能依据三方协议向违约学生要求违约金,其理由:

  三方协议即 《高等院校毕业生“三方协议”》的简称,其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应届生确定就业意向到毕业正式入职之间存在时间间隔,在此期间三方协议起到确定毕业生就业意向以及单位聘用意向的作用。三方协议在应届生正式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自动失效。三方协议的签订过程一般是:学生与用人单位签字后,由学校就业中心盖章并记录,学生将用人单位联发回单位,将学校联发回学校。

  鉴于学生违约对于校方的名誉以及就业率的确存在影响,学校原则上不支持应届生违约。但是,三方协议主要作为劳动合同的预约协议存在,学校在三方协议中只起见证作用,相互之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学校并不能依据三方协议向违约学生要求违约金。在学生将单位联从单位取回并获得带有公章的解除三方协议说明后,学校应记录旧三方协议作废,发放新三方协议给学生。

  另一方面,应届生违约时,用工单位可依据三方协议向应届生要求支付违约金,金额由三方协议约定。

关键词: 学校是否可对违约学生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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