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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拒执罪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起诉

作者:李小威    时间:2017/9/13    浏览:878次

  2013年10月,重庆市黔江区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原股东龚某、秦某将该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于周某、刘某,但在办理工商登记过程中发现龚某的股权已出质给蒙某,导致股权无法变更。双方协商未果,周某、刘某诉至重庆黔江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公司转让协议,连带返还周某、刘某所支付的转让费,并赔偿损失等。重庆黔江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公司转让协议》,某建筑公司、龚某连带返回周某、刘某的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等。某建筑公司、龚某逾期未履行,周某、刘某申请强制执行,重庆黔江区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重庆黔江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处理。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龚某仍然没有履行义务,拖延、恶意躲避执行。重庆黔江区法院采取了各种执行措施也未能执行到位,致使本案长期得不到解决。后周某、刘某发现被执行人龚某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向法院提出控告。重庆黔江区法院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未发现足够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龚某存在拒执犯罪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周某、刘某遂于2017年4月5日向重庆黔江区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控诉被执行人龚某隐藏、转移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重庆黔江区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决定逮捕,由黔江区公安局执行。在刑事审判期间,龚某主动履行了所有义务,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案件执行完毕。周某、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重庆黔江区法院予以准许。

  【以案释法】

  刑事自诉是和刑事公诉相对应的概念,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刑事自诉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才能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条规定:“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案即是以该解释为依据提起的一件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本案申请执行人周某、刘某在发现龚某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后,依法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证据不充足,导致未能追究龚某的刑事责任。周某、刘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提出自诉。重庆黔江区法院依法受理,而被执行人龚某也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取得了周某、刘某的谅解。周某、刘某申请撤回自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周某、刘某的合法权利得到了实现,被执行人龚某也免于了承担刑事责任,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关键词: 对符合拒执罪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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