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房产证≠设立抵押权
作者:彭佳佳 时间:2017/11/8 浏览:864次
【案例】
2014年8月,被告李某开始为原告蚌埠某机械设备厂销售产品,双方约定带款提货,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产品及配件,被告在一次提货时没钱便以房产证(产权人为李某父亲)一份做抵押,提货8万余元,约定两周后归还货款赎回房产证,但被告至2015年10月份尚未履约致引起纠纷。原告诉至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还款或行使抵押权。法庭查明,双方当事人既未订立抵押合同,亦未办理抵押登记。
【裁判】
法官向当事人释明,未经李某父亲同意,李某私自抵押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加之双方当事人既未订立抵押合同,亦未办理抵押登记,故该房屋未设立抵押权,原告自然无权行使抵押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解析】
因抵押权作为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近年来,在民间借贷、金融纠纷、买卖合同等类型民事案件中,以不动产作抵押尤以房产作抵押的案例剧增。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那么该如何设立房地产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法律规定,设立抵押权生效要件:一是签订主体要合法,抵押人应具备处分抵押物的权利,二是书面订立抵押合同,三是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的,应进行登记,四是抵押物品要合法。因此,设立房产抵押权正确做法,应当是先签订抵押合同,然后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扣押房产证不能想当然地视为设立了房产抵押权。
关键词: 扣押房产证≠设立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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