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锐迈动态 > 行业动态 > 详细内容

醉酒闯入未开发温泉溺亡的责任认定

作者:陆冬    时间:2017/12/6    浏览:779次

  【案情】

  重庆Y公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取得了合川区某镇境内一处地热水源的投资开发资格,拟建成综合性温泉度假项目。但该项目现仅建成了地热资源勘探井,尚未完成开发建设,更未投入经营使用。某日晚,甘某某饮酒后在未经Y公司知晓的情况下独自去往该公司投资开发的温泉内泡温泉,并在该温泉内溺水身亡。

  经查,Y公司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用水泵将热水抽出,并将热水直接引入勘探井旁边一个约一米深的简易水池中,并在勘探井四周修建了约2米高的围墙,墙顶嵌以玻璃碎片,仅设一小门以供出入,小门用铁锁将门从内部关闭,并在外墙喷绘了“严禁入内,后果自负”等警告性文字。该地热勘探井及相关防护设施建成后,数次被人砸坏铁锁闯入,亦不时有人翻越围墙或铁门进入。某日晚,甘某与友人饮酒后独自去至勘探井地热水池内泡温泉。次日上午8时许,勘探井相邻住户姚某发现温泉铁门被打开,甘某俯卧于水池中,已死去。后经合川区公安局认定甘某系溺水死亡,不存在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比较受害人甘某自身与Y公司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其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原因的比例,判决由Y公司对受害方所受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80%的责任由受害方自行承担。           

  【评析】  

  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应当以合理的谨慎和注意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并避免因自己的行为给自身或他人造成损害。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自身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后果。受害人甘某某系具有正常认识和辨别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未经安全处理的地热水具有危害和及危险性,饮酒后进入上述地热水更会加大该危害和危险的程度,但其却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夜间酒后,擅自闯入尚处于勘探阶段、并未对外开放经营的勘探井地热水池泡温泉,导致死亡。受害人甘某某酒后未经许可闯入未作安全处理的地热水池泡澡的行为是造成其自身死亡后果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并侵犯了该地热勘探井投资开发单位Y公司的管理权。

  地热水系具有显著使用价值的珍贵资源,对他人具有可合理预见的明显重大的吸引力和诱惑力,但未经安全处理的地热水具有相当的人身危险和危害性,不具有安全使用效能。Y公司对所投资开发的地热勘探井及其相关设施负有管理职责。该公司应当合理预见其地热水池对他人所具有的吸引和诱惑力程度,并根据该地热水在未经安全处理的情况下所具有的人身危险和危害性大小,设置相匹配的危险警示标识、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

  但是,首先,Y公司虽在勘探井围墙及铁门上喷绘了“严禁入内,违者罚款”等字样,但并未对水池内地热水有害成分、致害后果和危害程度等进行明确、具体并清晰的说明,不具有安全警示功能。其次,该公司虽然在勘探井四周修建了围墙并在墙顶镶嵌了玻璃碎片,并以铁门铁锁将唯一出入口予以封闭,但此后墙顶部分区域玻璃碎片被人为破坏,围墙数次被人翻越,铁门亦数次被人撬锁进入,上述事件的发生业已表明现有安全防范措施不足以抵御围墙内地热水池对他人的吸引力和诱惑力。但该公司上述事件发生后未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强化安全防范设施以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再次,受害人甘某某死亡后被发现时,现场铁门处于开启状态,现场却未遗留下被撬掉的门栓、扣件和铁锁,根据日常生活情理,足以推断上述门栓、扣件和铁锁在受害人进入勘探井之前即已被破坏并取走,受害人甘某某并非通过撬坏门锁,而是径直经由门锁已被破坏的铁门进入勘探井地热水池。Y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职责的投资开发单位,在门锁被撬坏后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加固,导致他人可任意出入。最后,Y公司虽为勘探井聘请了兼职看守人,但未赋予其专职并配备相应设施和条件,以致无法进行固定看守。Y公司的上述不作为行为构成安全警示缺失、安全防护疏漏和安全制度漏洞,该公司未尽到与该地热勘探井所具有的危险性及其诱惑力相匹配的安全管理制度建构和安全防范设施配置,系造成本案损害后果的间接和次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结合比较本案受害人甘某某自身与Y公司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其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Y公司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等方面的不足仅为受害人甘某某的违法侵入留下了漏洞和空隙,应对原告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甘某某自身有意识利用该漏洞和空隙侵入他人领域的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结果的决定性因素,其应当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故判决由Y公司对原告方所受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80%的责任由受害方自行承担。

关键词: 醉酒闯入未开发温泉溺亡的责任认定  

CATEGORIES

分类导航

咨询热线

029-86229560

联系人:张鹏霄主任律师

电 话:13991968323

邮 箱:ruimailaw@163.com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北路大明宫锦园国际广场7层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关闭
二维码
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万企微信 IDC主机测评 域名转发系统 IP地址查询 万企工具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MSDN系统 TOP图标库 六百号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