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公共区域因他人行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问题
作者:唐菁 陈刚 时间:2017/12/11 浏览:741次
——长寿法院审理游某诉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键词】
人身损害 责任分配 公共区域
【裁判要点】
在小区公共区域因他人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时,若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则行为人与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8日,杜某甲、李某甲将玩耍的不明液体洒落在长寿某小区电梯口处的地上,重庆某物业公司虽然进行了清扫,但仍残留有胶质没有清理干净,地面仍然滑溜。17时许,游某欲乘坐电梯回家,在电梯口处滑倒受伤至左外踝骨折,后入院治疗3天,用去医疗费3130.57元。
2017年8月8日,游某将重庆某物业公司、杜某乙、李某乙(杜某甲、李某甲的父亲)起诉至长寿法院,长寿法院依法追加杜某甲、李某甲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某甲、李某甲连带赔偿原告游某医疗费2190元(杜某甲、李某甲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金);
二、被告杜某甲、李某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第一项赔偿费用时,不足部分由被告杜某乙、李某乙赔偿;
三、驳回原告游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且被告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
【裁判理由】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杜某甲、李某甲玩耍时将不明液体洒落在地上,被告重庆某物业公司对洒落在公共区域的不明液体未即时彻底清洁,造成地面滑溜,是致原告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其行为存在过错,应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自己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对致其摔倒事件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该院确认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因杜某甲、李某甲实施行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及被告杜某乙、李某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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